兴海县中铁乡出台《牧民守则》积极推进村民自治进程
兴海县中铁乡出台《牧民守则》积极推进村民自治进程
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兴海县中铁乡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广泛征求牧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村两委预审、群众大会复审、党代会讨论审议、乡党委复核备案”的程序,制订出台《牧民守则》,为辖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提供了行为准则,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一致称赞和拥护。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中铁乡地理位置偏僻,草山纠纷、地界纠纷、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牧区长期遗留的“赔命价”等陈规陋习不同程度存在,群众理财意识、发展意识薄弱,购买车辆、举办婚宴等方面攀比心理严重,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依法依规办事和依法治村进程,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牧民守则》的出台,从大到违法犯罪,小到穿戴摆宴,都有详细规定,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坚持开门纳谏,突出广泛性。为使《牧民守则》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并自觉遵守执行,中铁乡将《牧民守则》列为今年党代会、人代会重要议事日程,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老党员、离任老干部、宗教界代表人士等积极参与开集中讨论审议,在原有各村《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对破除陈规陋习、整治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控辍保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寺院管理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形成了全乡各族群众、寺院僧侣共同适用的20条守则。
坚持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牧民守则》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有法不依、有规不守、以罚代刑等乱象,从逐步改变牧民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提高懂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大局出发,紧贴生产生活实际,实用性较高。如:第5条规定“特困户子女考录到高校在读期间70%的学费由村里资助;相对困难户子女考录到高校在读期间30%的学费由村里资助”。第7条规定“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部落、村社和村民个人一律不准捐款、捐物;致人死亡的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方不准非法聚集索要赔(血)命价、出兵费、退兵费等费用”。
坚持简便易行,突出操作性。《牧民守则》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及服饰、金银首饰佩戴等方面都做出严格规定,杜绝村民之间相互攀比现象,减轻了村民负担,尤其在县城举办婚宴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如:第10条规定“弘扬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佩戴的金银首饰要适当,金饰不得超过15克,只许佩戴中档珊瑚2串”。第13条规定“禁止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婚嫁等现象,结婚彩礼不准超过现金1500元,亲朋好友贺礼不准超过现金50元;乔迁新居、婴儿剃头仪式、礼品等不准超过现金30元;春节压岁红包不准超过现金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