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纪委监委受理疫情防控检举及其它信访件举报公告
一、暂停疫情防控期间县纪检监察来访接待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州、县委防控工作部署和上级纪委监委有关防控安排,即日起,我县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积极倡导群众通过网络、写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检举控告。县纪委监委将及时受理,认真办理。来访接待工作恢复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指示要求,另行通知。
二、受理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检举范围
1.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州、县委工作要求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3.对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等问题;
4.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等问题;
5.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延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等问题;
6.对群众反映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有关要求
1.鼓励提倡实名检举举报,以便及时准确了解情况,县纪委监委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要客观真实,尽可能详细,有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的请一并提供,以便于核查;
3.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974-8581762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各类问题线索,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兴海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