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长者版>新闻快报>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兴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海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5-02-05 16:31:19 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海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

 


兴海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力量。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验收。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省直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电力、太阳能等新能源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5.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7.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8.负责执行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导规模以上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救火应急方案的督促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10.行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11.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1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13.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15.承担县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6.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7.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8.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9.负责组织工矿商贸领域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2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21.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2.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县教育局

    .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防措施。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各类寄宿制学校食、宿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县科技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县宗教局

    1.指导本地区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及年度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等,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防盗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强对寺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隐患,总结推广寺院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五)县公安局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开展城镇道路、学校周边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参与制定城镇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镇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学校周边及城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对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全县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5.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6.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7.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县监察局

    .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参加县政府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会同、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七)县民政局

    .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县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负责全县监狱和司法行政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监狱和司法行政场所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和司法行政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县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县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依法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农民工工资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严格新立、改建采矿权审批,按照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落实监测预警、应急避险等防范措施。

6.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和职业安全制度及民用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7.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承担全县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及调查工作,组织对放射性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核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和处置指导等工作。

    5.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园林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6.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8.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并核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供水、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学校周边的卫生环境整治工作。

    (十四)县交通局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镇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3.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安全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城镇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5.负责全县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全县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指导协调城镇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全县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全县公路营运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编制全县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组织指导编制水利工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县农牧局

    .负责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

    .依法负责全县兽医、农药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防灾抗灾保畜工作,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

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饲料安全、动植物防疫、

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

灭。

    .参与农牧业机械等涉及农牧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负责全县文化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文化馆等人员密集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加强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学校周边设置经营门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查处打击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5.承担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2.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6.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全县医疗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九)县工商局

.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

.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配合教育及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吊销政府依法关闭、影响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县招商旅游局

    .负责全县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负责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的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4.办理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

    5.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兴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7.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8.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9.协调县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重大行政执法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10.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二十三)县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二十四)县邮政管理局

    .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2.对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3.协调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扫黄打非、安监等部门,开展邮政行业寄递渠道禁毒、反恐、扫黄打非、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和相关培训。

    4.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十五)县电信局

    .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报告、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站所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第十四条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面临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第十六条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按职责启动应急救援。

(一)工矿商贸领域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启动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二)民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

(三)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县住建设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四)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时县公安局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

(五)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六)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县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负责事故调查,规定时限内形成调查报告,报经县政府结案。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