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海县名录外拉龙沟、直亥买沟两条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了拉龙沟、直亥买沟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拉龙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直亥买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管理要求
(一)在拉龙沟、直亥买沟两条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拉龙沟、直亥买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