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海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兴海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兴海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1月10日
兴海县2015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进度安排
2015年1月15日前: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贯国家、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2015年1月20日前:各相关单位收集考核资料并报送县环保局。
2015年1月25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迎接国家和省环保、财政部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现场核查。
二、任务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支持县环保局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报送数据。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梳理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提供相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
县民政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有关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完成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资源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农牧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利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利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林业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环保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与县政府办、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各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同时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整理汇总和审核监测数据。审核数据的有效性,牵头完成每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县统计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有关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执法部门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气象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有关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三、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9、生物丰度指数: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筑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10、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提供。
1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1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3、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6、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四、工作要求
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2、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格式存储。
4、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5、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环保局。
6、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