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调运苗木、木材及其制品检疫工作的通告
2023-03-21 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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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强化对调运苗木、花卉、木材及制品的检疫监管,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扩散,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调运苗木、木材及制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苗木生产单位须向兴海县森防站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检验合格后,需调运的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育苗企业、合作社及育苗个人可向兴海县森防站申请现场检疫,开具《植物检疫证书》;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车核发,实行“一车一证”,随货同行,不得虚报瞒报。如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私自调运木材及其制品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二、苗木调入地,用苗单位或个人在严把质量关的前提下所调运苗木必须具有“两证一签”(调运检疫证、苗木质量合格证、苗木标签)。在调入本县后要及时申报兴海县森防站进行复检,如发现带有检疫性与危险性病虫害的,兴海县森防站将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未发现带有检疫性与危险性病虫害的苗木方可进行栽植。三、其他调入林产品及其繁殖材料(包括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等木质包装材料)、重点物流领域(市场货运、铁路运输、物流公司等)和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电力、通信等企业)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需经过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入我县要申请复检。四、经检疫和复检,无“两证一签”或发现有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的苗木就地查处、彻底消灭。对于造成重大后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