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采集证办理通知
2023-04-04 09: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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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27号)《青海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的通知》(青林长办〔2023〕1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规范采挖行为,现就冬虫夏草采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各乡镇所有行政村负责人统计上报本村采挖人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汇总后签字盖章,报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统一申领采集证。各行政村采集人出售冬虫夏草时复印采集证第二联及相关附件并加盖行政村公章方为有效。采集证发放范围仅限各村居民,各乡镇、行政村不得为外来人员申领采集证。(一)采集时间。采集证有效期仅限当年有效,冬虫夏草采集时间不得超过每年的6月30日。一旦发现有超期采挖行为的行政村,下一年度将暂停发放采集证。(二)查验记录。各行政村需填写“属于xxx乡(镇)xxx村采集,采集人员名单附后”字样,采集名单户主汉字姓名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相一致。(三)采集量。采集数量为本村合计的采集数量,单位为千克、公斤、斤或根。(一)虫草采集人员应当按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区域、地点等采集虫草。禁止无证或在禁采区采集虫草。(二)未取得采集证采挖虫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由虫草采集地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责任人恢复植被,或由草原监理机构代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规定采集虫草的,由虫草采集地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采集的虫草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四)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虫草采集地采集证颁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收缴采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