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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9-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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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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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交警大队关于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的公告
近期,兴海县连续发生5起涉及摩托车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尤为突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大队决定从2019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驾乘摩托车无戴安全头盔、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强行超车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驾乘摩托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四)摩托车安装遮爆闪灯、大功率喇叭等非法装备;
(五)酒驾、醉驾、毒驾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六)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七)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路、载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提供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如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整治期间,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电台、广播及微信平台等媒体曝光。
五、交警提示:
(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交强险保险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销售电动车车(含三轮车、四轮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获得CCC认证。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兴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