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建设项目“环评”事项的公告
为依法有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保障县域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评报告分类及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具体分类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审批权限按《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版)》和《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5〕192号)执行。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取得环评批复,根据审批权限报部、省、市(州)、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无需审批,业主应在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及时开展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结合《兴海县2024年新建、落实和储备项目清单》(详见附表),主动对本单位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报告书”的应编制相应的环评报告。对于已签订投资协议、明确选址但暂时无法取得用地手续的重点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作为用地合法性依据,开展环评编制工作;对于已取得用地手续的重点项目,应按法律规定在厂房开工建设前取得环评批复,建议企业在完成土地摘牌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于租赁厂房项目,企业可先提供拟租赁厂房的国土证等有效证件、园区入园证明等,开展环评编制工作,出具环评批复再开工建设。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议业主在编制可研的同时启动环评编制。各单位在启动环评编制阶段,应为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工作预留充足的经费及时间,避免因经费及时间不充足影响报告编制质量。
三、建设单位对环评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委托环评单位时,应慎重选择有经验且在国家平台备案的环评机构,核实编制人员环评从业资质、诚信档案等信息(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进行核查),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未受到“限期整改”“失信计分”以及“重点监督名单”等处罚的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同时,认真审查环评报告,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环评文件一旦批复,建设单位要对照批复要求和环评内容,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充分了解相关环保政策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避免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受处罚。特别是涉及生产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工序的项目,其选址、布局、规模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避免项目环评无法通过,此外,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保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办理。
为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各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可向县生态环境局咨询环评办理及排污许可手续的相关问题,县生态环境局将竭诚为各单位服务。
咨询电话:0974-8489184
联 系 人: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