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六项制度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为深入推进用地制度改革,加强集体土地(草场)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草场)用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县农牧区集体土地依法、有序流转,我县采取六项措施,强化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界定项目范围制度。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和各类农牧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杜绝以发展设施农牧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二是限定准入对象制度。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对象限定为农牧业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化农牧场等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并对畜牧养殖规模,粮食和果蔬种植户经营面积进行限定。三是依法控制用地规模制度。分类确定用地标准、土地用途及附属设施用地比例,积极引导农牧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化农牧场等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亩均效益。四是准确把握使用条件制度。畜牧、家禽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占基本农田,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五是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部门联签制度。由用地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并组织群众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签字后,方可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六是实行批后监管制度。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施工前定点放线,竣工后组织验收;明确使用期限,原则上同土地流转期限相一致;建立退出和收回机制;加强跟踪检查督查,将其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并实行动态巡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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