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禁牧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切实巩固全县造林绿化成果,扎实推进封山育林、草原禁牧、湿地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湿地,享受禁牧奖补政策的禁牧草场。
(二)公益林、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国土绿化示范试点、三北防护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退化草地修复工程项目区、义务植树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村庄绿化区域、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乡镇、村、社规定的季节性禁牧草场。
二、禁牧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实行禁牧,禁牧期为6年。
三、禁牧细则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违规野外用火。
(四)毁草开垦、采挖野生植物,采矿、取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在草原、林地上进行的其他活动。
四、违法责任
(一)在禁牧区域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的,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依法查处并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同时,将扣除该区域全年禁牧奖补资金、公益林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依法更换履职不到位的生态管护员。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三倍以下的损失;对于在禁牧区野外违规用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因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依法赔偿三倍以下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毁草开垦、采挖野生植物,采矿、取土导致草地、林木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海县林草长制办公室(代)
2024年4月3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