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建设项目“环评”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办理环评手续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结合建设内容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项目环评等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则需建设单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进行网上备案。
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此外,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保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办理。
为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各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可向我局咨询环评办理及排污许可手续的相关问题,县生态环境局将竭诚为各单位服务。
咨询电话:0974-8489184
联 系 人:马玉萍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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