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州财政局、 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州财政局、 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南财综字[2015]273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州财政局 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兴海县财政局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委
2015年5月18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文件
南财综字[2015]273号 签发人:周志全
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
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州级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費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海南州财政局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
2015年5月12日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综字[2015]205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减轻全省企业和社会负担,着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创 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我省设立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取消和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正常工作职能所需成本性支出,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 注销手续, 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地区要全面清理地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 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各地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 要予以严肃查处,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2项)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22项)
一、取消21项
教育部门
1.义务教育住宿费
2.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3.中小学取暖费
4.高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
5.中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
民政部门
6.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8.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9.工伤劳动鉴定费
10.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11.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12.技工学校学杂費、委培费
13.技工学校住宿费
党校
14.党政干部培训費
15.党政干部住宿费
16.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社会科学院
17.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8.研究生课程培训费
林业部门
19.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撮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省综治委
20.护路联防费
铁路部门
21.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1项
公安消防部门
2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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