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6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我县草原生态补奖绩效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绩效考核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考核指标结合实际,考核标准科学统一,考核方法简便易行,考核程序规范严谨,考核依据客观真实。
2、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公正、透明,充分反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的过程、效果。
3、坚持奖惩分明原则。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及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相结合,奖优惩劣,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本办法适用于兴海县所辖的四乡三镇及河卡种羊场。
二、绩效管理考核的方式
绩效考核工作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绩效考核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自查、县草原生态补奖工作领导小组抽查的考核方式。
2、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对本乡(镇)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绩效考核自查得分表,报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核。
3、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绩效考核工作组,对全县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行考核。
4、按照“四个挂钩”的工作要求,即生态保护效果与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挂钩,要求补助资金与禁牧工作挂钩,奖励资金与草畜平衡工作挂钩,管护员职责履行与绩效工作挂钩。绩效考核从下而上分四个层面进行:一是对牧户的考核。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与村委会、草原管护员对牧户进行考核,将牧户应履行的禁牧、草畜平衡义务与补奖资金挂钩,70%的补奖资金按“一卡通”按时发放,30%补奖资金作为绩效资金,对考核合格的牧户,全额兑现绩效资金。对履行义务不好的牧户,30%草原补奖资金不予兑现,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集体研究提出扣留资金使用意见,并上报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后,用于奖励禁牧职责履行好的牧户和对该村禁牧区围栏建设、购买饲草料奖励给舍饲圈养牧户。二是对管护员的考核。草原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与绩效工资相挂钩,扣留总工资的30%作为绩效工资。乡(镇)政府会同县草原监理站、村委会根据草原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额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绩效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不再续签。针对考核未合格而扣留的30%绩效工资,由村委会综合评定奖励给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草原管护员。三是对村委会的考核。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对村委会的禁牧减畜工作进行考核,对职责履行不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差的村委会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不予考虑,并在村两委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村干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四是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的绩效考核工作组,对乡(镇)政府进行考核,将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目标内容,考核结果要与草原补奖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落实好的乡(镇)给予绩效奖励,并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好的乡(镇)不发放绩效资金外,还要通报批评。
三、绩效考核内容及得分
1、绩效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基础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效果、政策法规宣传6项内容;
2、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各乡(镇)组织机构建立、目标责任落实等情况(19分)。
(1)成立领导机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领导小组的得3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3)与村委会签订禁牧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4)与各村管护员签订草原管护合同,掌握管护员基本信息的得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3、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等落实情况(6分)。
(1)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并设立明显标识牌的得3分;
(2)及时化解、调节草原纠纷的得3分,出现一次草原纠纷扣1分;
4、任务落实主要考核各乡(镇)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执行,补助奖励资金兑现等落实情况(40分)。
(1)在禁牧区落实禁牧的得10分;
(2)完成减畜任务的得10分;
(3)在草畜平衡草场实现草畜平衡的得10分;
(4)补助奖励资金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到户的得10分;
5、 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制度建立、草原生态监管、补奖政策专题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等开展情况(10分)。
(1)制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方案和计划的得3分;
(2)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的得3分;
(3)开展草原管护员实用技术培训的得2分;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得2分;
6、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各乡(镇)禁牧草原植被盖度、生产能力,超载减畜,牧民增收等情况(20分)。
(1)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产草量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产草量下降的不得分;
(2)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盖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盖度下降的不得分;
(3)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高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得2分,5%以下得1分,高度下降的不得分;
(4)完成草原超载减畜的得6分;
(5)牧民增收的得5分;
7、宣传工作主要考核各乡(镇)对补奖政策的宣传和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5分)。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3分;
(2)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2分。
四、绩效考核奖惩
1、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分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绩效评价完成后,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评价结果,并以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分配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等级排名,并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予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安排奖励资金,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进行问责。
兴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乡(镇)绩效考核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价说明 |
分值 |
评价得分 |
1 |
组织领导 |
19分 |
1、成立领导机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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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领导小组的得3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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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与村委会签订禁牧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得8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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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与各村管护员签订草原管护合同,掌握管护员基本信息的得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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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础工作 |
6 |
1、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和草原草畜平衡,并设立明显标识牌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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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及时化解、调节草原纠纷的3分,出现一次草原纠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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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务落实 |
40分 |
1、在禁牧区落实禁牧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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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完成减畜任务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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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在草畜平衡草场实现草畜平衡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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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到户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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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措施 |
10分 |
1、制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方案和计划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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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的得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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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开展草原管护员实用技术培训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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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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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效果 |
20分 |
1、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产草量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产草量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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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盖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盖度降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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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以2011年监测结果为基准,平均植被高度超过10%以上得3分,5-10%的2分,1-5%的1分,高度下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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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完成草原超载减畜的6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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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5、达到人均收入指标的得5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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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宣传工作 |
5分 |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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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资料、照片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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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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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乡(镇): 乡(镇)长签字: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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