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城区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占道经营等市容乱象专项行动的公告
兴海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开展整治城区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占道经营等市容乱象专项行动的公告
城区各个体经营户、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全面提升主城区街面形象,营造规范整洁、和谐有序的经商环境,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治城区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占道经营等市容乱象,根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整治城区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占道经营等市容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3年9月4日起。
二、整治范围
主城区所有商户、营业网点。
三、整治内容
1.清理整治向沿街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行为。
2.清理整治占用道路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展示商品、摆放桌椅、乱摆摊点等行为。
3.清理整治占道促销等户外商业宣传活动及在道路上搭建各类伸(撑)杆棚(莲、伞、亭)。
四、整治要求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各商铺及营业网点和居民严禁向沿街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
2.餐饮业门店必须自行对泔水等餐厨污水中的残羹剩饭和垃圾进行过滤,连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投放至垃圾清运车,不得乱堆乱弃。
3.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五、处罚措施
1.2023年9月4日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在城区乱倒污水污物、餐厨泔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整治。
2.城管执法人员、环卫工人全天候巡查,并倡导广大居民积极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对乱泼乱倒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1)按照《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向雨水井倾倒污水和泔水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沿街商铺及营业网点随意乱倒污水,特别是向雨水井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及餐厨泔水且屡犯不改的,联合执法组将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3)对拒不配合整治且阻碍执法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兴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