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兴海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6大类24中类30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4大类5中类5小类,限制类涉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20中类25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所列产业涵盖了本县现有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但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
2.所列产业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要求。
3.列入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县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4.列入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县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的产业。
5.各类管控要求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以及《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兴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提出。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依法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兴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 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禁止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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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全部列入本类,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和投资,现有企业3年内关停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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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农、林、牧、渔业 |
03畜牧业 |
033狩猎和捕捉动物 |
0330狩猎和捕捉动物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B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1金矿采选 |
具有资源禀赋产业 |
禁止新建砂金开采项目 |
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属《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制造业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皮革鞣制加工 |
1910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全面禁止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5 |
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全面禁止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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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电力生产 |
4412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装机容量低于5万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已建的无下泄生态流量的电站应在3年内补建或关闭退出 |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为《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其他为鼓励类 |
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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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除去已列入禁止类的,全部列入本类;现有企业,应改造升级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清洁生产水平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在规模、生产工艺、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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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1谷物种植 |
0112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点水源地种植农作物,3年内完成退耕还林还草;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禁止施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和超登记范围施用农药 |
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为《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其他为允许类 |
3 |
0119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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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2油料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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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蔬菜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限制化肥施用量,鼓励施用有机肥有机畜产品区禁止施用化肥、农药、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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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7中药材种植 |
0170中药材种植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基本草原区、国家公益林区和生态脆弱区破坏植被种植 |
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为《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其他为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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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19其他农业 |
0190其他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开垦天然草原种植饲草(除黑土滩治理项目),禁止在河卡有机畜产品生产区使用化肥、农药、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
《指导目录》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为中限制类,其他为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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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3畜牧业 |
031牲畜饲养 |
0311牛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和水源涵养区周边集中养殖;天然草地进行草畜平衡管理,牲畜数量严格控制在理论载畜量55万羊单位之内,集中养殖点须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
天然草场超载放牧为《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其他为允许类;理论载畜量来源于《青海省草地资源统计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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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314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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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32家禽饲养 |
0321鸡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和水源涵养区周边集中养殖;集中养殖点须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相关标准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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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4渔业 |
041水产养殖 |
0412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水中溶氧低于6毫克/升的冷水水域养殖,根据水体水质要求合理控制网箱养殖的密度,禁止使用对水体造成污染的饵料和药品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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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B采矿业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铁矿采选 |
0810铁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限制20万吨以下的铁矿采选项目,现有企业达到环保标准,未达到环保标准的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否则3年内关停退出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3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铜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禁止新建年产量低于10万吨的企业,3年内关停年产量低于3万吨的企业,现有企业达到环保标准,未达到环保标准的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否则3年内关停退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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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912铅锌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禁止新建年产量低于10万吨的企业,3年内关停年产量低于5万吨的企业,现有企业达到环保标准,未达到环保标准的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否则3年内关停退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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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黄河一级支流曲什安河、大坝河等干流河道及重要湿地、水库、耕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开采土砂石,其他区域开采规模以满足城乡基本建设需求为限,全县砂石开采点不超过3处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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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C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牲畜屠宰 |
现有主导产业 |
新建企业须在产业园区布局,现有企业3年内进入园区,不具备入园条件的企业须配套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环保设施 |
《指导目录》中少数民族地区为允许类 |
17 |
1352禽类屠宰 |
规划发展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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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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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年产1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新建企业要在规划园区布局,配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环保设施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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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饮料制造 |
152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井式开采地下水,年取水量不超过全县用水指标的5%,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水耗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
21 |
17纺织业 |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要求在规划园区内布局,并配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环保设施,禁止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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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肥料制造 |
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人口聚集区、水源涵养区、河流周边建生物肥料加工企业,新建企业须在河卡有机畜牧业产业园布局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
23 |
27医药制造业 |
274中成药加工 |
2740中成药生产 |
规划发展产业 |
在工业园区等规划区域内布局;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地方和行业相关标准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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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粘土砖项目,现有企业禁止在基本草原、基本农田取土,仅满足城乡建设基本需求 |
《指导目录》中青海省为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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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电力生产 |
4415太阳能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新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须具有上网配额和并网条件(大电网没有覆盖地区除外),禁止占用基本草原、基本农田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26 |
E建筑业 |
47房屋建筑业 |
470房屋建筑业 |
4700房屋建筑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建设,须在现有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据点式开发 |
在林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为《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其他为允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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