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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民政局权力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00011100200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2 | 630111002000 |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3 | 000111008000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 | 63011100300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2016.3.16)第22条: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5 | 000111012000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6 | 00011100700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000111004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8 | 000111013000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9 | 000111003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0 | 630111005000 | 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的建立、核准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1 | 630111011000 |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2 | 630111006000 | 异地商会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 根据办法,异地商会依法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民政机构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省、市”等字样并加上原籍地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名。成立异地商会通常实行“一地一会”的原则。 |
13 | 630111001000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规】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2.11.9修正)第8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第10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
14 | 63011100400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2.21)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5 | 630111008000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第3条、第12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2条 |
16 | 630111007000 | 高龄补贴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24号 2015.5.2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17 | 630211042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 | 630211032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7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9 | 63021103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0 | 630211022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1 | 630211008000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2 | 630211020000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2003.6.13)第32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
23 | 6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4 | 630211016000 | 对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2003.6.13)第30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的; (二)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的; (三)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 |
25 | 630211004000 |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6 | 630211017000 | 对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捐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2003.6.13)第29条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捐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所得款物退回原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7 | 630211015000 | 对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2003.6.13)第28条 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所得款物退回原捐赠单位或个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原捐赠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无法退回的物资依法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
28 | 630211003000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9 | 630211021000 | 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2003.6.13)第30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的; (二)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的; (三)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 |
30 | 630211013000 | 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31 | 630211033000 | 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32 | 630211018000 | 对基金会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33 | 630211014000 | 对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34 | 630211031000 | 对基金会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第40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35 | 630211005000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1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36 | 6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7 | 630211006000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8 | 630211023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2013.6.28颁布。民政部令第55号 2015.5.5修订。)第26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39 | 630211036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0 | 630211035000 | 对基金会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第41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41 | 630211041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2 | 630211040000 | 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第41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43 | 630211001000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第29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44 | 630211034000 | 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45 | 630211039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6 | 630211024000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2013.6.28颁布。民政部令第55号 2015.5.5修订。)第26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47 | 630211010000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8 | 630211011000 |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2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9 | 630211037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0 | 630211019000 | 对基金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2.11) 第42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51 | 630211048000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2002年5月13日)第1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52 | 630211045000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3 | 630211043000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2002年5月13日)第1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4 | 630211049000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5 | 63021104700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3.1.1)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6 | 630211044000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7 | 630211046000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七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58 | 630211030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9 | 630211009000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0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0 | 630311002000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2000.4.10)第9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
61 | 630311003000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第44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62 | 630311001000 | 收缴被撤销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3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63 | 630311004000 | 收缴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8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证书和印章。 |
64 | 630311005000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33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65 | 630511010000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2003.6.2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66 | 000511002000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67 | 000511001000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68 | 00051100400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69 | 00051100600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70 | 00051100900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71 | 000511005000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72 | 630511003000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 |
73 | 630511001000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4〕70号)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救助金额少于5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应将审批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在10000元以上的,民政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
74 | 630511009000 |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73号 2011.11.14“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
75 | 630511004000 | 六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内字224号1965.6.9)6、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
76 | 630511010000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2003.6.2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77 | 000511008000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民政局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
78 | 630611002000 | 基金会年检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6.1)第34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79 | 630611003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19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80 | 630611001000 | 社会团体年检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24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81 | 000711011000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82 | 000711016000 |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83 | 630711005000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3.1.1)第8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84 | 000711007000 | 撤销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85 | 000711003000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86 | 000711004000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87 | 630711003000 | 高龄补贴审批、高龄老人优待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02.1.11)第28条 高龄老人由县级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核颁发《青海省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持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第3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行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发放,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高龄补贴采取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发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
88 | 630711002000 | 办理门牌证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西宁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2)12号) |
89 | 000711008000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90 | 00071101200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91 | 630711017000 |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19]31号),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19]52号)文件。 (一)申请。现有农村贫困对象无需申请即可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各项医保扶贫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可同步实现“一站式”结算。未纳入农村贫困范围的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由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 (ニ)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完成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审核程序,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档案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 见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据申请人家庭具体情况分别纳入低保、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并将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及时录入青海省社会教助“一门受理”信息系统。 (四)报付。申请人携带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表,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
92 | 630711015000 |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11届第72号2013.7.1)第33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
93 | 630711012000 | 婚姻(结婚、离婚、复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 2003.8.8)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94 | 630711013000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11.4)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11.4)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订立收养协议。 |
95 | 630711014000 | 低收入家庭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第3条、第12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2条 |
96 | 63071100100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2.21)第11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26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
97 | 00071101300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98 | 630911001000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裁决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1989.2.3)第6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
99 | 631011012000 | 地名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1986.1.23) 第6条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100 | 001011002000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01 | 631011007000 | 门牌号码编制、变更、撤销和使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性】《青海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青政[1987]59号,1987.7.6)第22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 |
102 | 631011008000 | 标准地名、地址及地名标志牌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42号)规定精神:中国地名委员会撤销后,全国地名管理及有关部委间的协调,将列入民政部工作职责范围,由民政部具体承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87]59号)第七条 各级地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地名标志牌,街巷牌门牌的设置和更新、管理;管理地名档案,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地名资料,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和开展地名咨询,编辑出版地名书籍。 |
103 | 631011005000 | 重度残疾人补贴发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地方法规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2016.02.16 。 |
104 | 631011009000 | 申请救助对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
105 | 001011001000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106 | 631011004000 | 养老机构设立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24号 2015.5.24)第44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主席令第72号 2012.12.28)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民法[2014]171号)第4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第10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一)县(县级市、行委)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
107 | 001011003000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08 | 631011006000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5.13)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109 | 631011001000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民政部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71号)第7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06]71号国人部发)第1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5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110 | 63101101100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待遇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2.21)第11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26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
111 | 632111002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1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19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12 | 632111001000 | 基金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6.1)第14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13 | 632111003000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16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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