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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序号 | 实施编码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层级 | 其他 | 备注 |
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6000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 1978.06.02发布 / 1978.06.02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现行有效 / 2005.12.03发布 / 2005.12.03实施 )。 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的规定《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下列企业职工: (一)国有企业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原固定职工(含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职工退休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办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和符合第十条规定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参加本地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待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第七条 企业职工退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经初审后,如实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批; (四)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职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条 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自由职业者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职工档案代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现岗位必须满2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原岗位)及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 第十条 按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允许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企业职工,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职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遇有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争议的,应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与户籍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后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青海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青海省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未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驻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其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8000 |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 |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 |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Y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6000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15天内 | 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15天内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3000 |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4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随时受理 | |
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4000 |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随时受理 | |
8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9000 | 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9 | 1163000001500034562000114007001 |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发[1978]104号 / 现行有效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予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 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10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0000 |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无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根据州局下发的招录计划进行备案 | |
1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1000 |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1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700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7个工作日 | 有限期7个工作日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1993.11.15发布,1993。11.15实施)第2、3项。 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 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13 | 1163252101504972 0B4630714003000 |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4 | 1163252101504972 0B4630514002000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5 | 11632521015049720 B4630114010000 |
缴纳失业保险费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7000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社服局函【2019】42号)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1000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2000 |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兴海县 | 否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疾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疾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19 | 1163251015049720B4630514003000 | 基本养老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兴海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0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2000 |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兴海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48号); 5.《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7〕241号)。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兴海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行政确定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兴海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3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5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兴海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8581993 | 8581393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9000 |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8000 |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2000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1000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3000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4000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9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0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3000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100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5000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0000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9000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4000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3000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5000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500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9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4000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2000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5000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3000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程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2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100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6000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1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8000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300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4000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2000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8000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6000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7000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第二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0000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整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7000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1 | 11632521015049720B4632114001000 |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9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1000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2000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3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0000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2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5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7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5000 |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 行政确认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15 工作日 | 有限期 13 工作日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12.30)第4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43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70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3000 |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7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6000 |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7条……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7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8000 |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部5号令2010.1.19)第4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73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100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8581245 | 8582938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74 | 631014040000 |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5个工作日 | 有限期5个工作日 | 根据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申报程序。(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1,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2、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75 | 631014039000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50个工作日 | 有限期50个工作日 | 根据《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规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 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1)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 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76 | 631014027000 |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
77 | 631014026000 | 下岗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兴海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根据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申报程序。(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1,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2、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 8582289 | 8582097 | 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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