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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000115056000 |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2 | 000115043000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3 | 000115004000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4 | 000115044000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5 | 000115008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6 | 00011500600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7 | 00011500500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8 | 630415002000 |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 行政征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西宁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批复(宁政土【2014】36号)文件 |
9 | 630415001000 |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 行政征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
10 | 631015017000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改)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11 | 631015014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几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8月1日实施)全文。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
12 | 631015010000 |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
13 | 631015011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全文。 无 |
14 | 00011501300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15 | 000115055000 |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16 | 000115058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7 | 630615001000 | 土地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18 | 630215116000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19 | 630215108000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20 | 630215102000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63021511900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2 | 630215110000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630215083000 |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订)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4 | 630215105000 |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25 | 630215104000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6 | 630215081000 |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8.30修改)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7 | 630215111000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28 | 630215070000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9 | 630215079000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30 | 630215113000 |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2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31 | 630215067000 |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32 | 63021510700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630215118000 |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1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34 | 630215114000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35 | 630215098000 |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36 | 63021508000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第42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37 | 630215115000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38 | 630215112000 |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39 | 63021510600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63021510300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1 | 630215120000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2 | 630215072000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43 | 630215069000 |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630215003000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45 | 630215073000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罚款,但是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可从轻处罚,罚款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
46 | 63021510900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47 | 630215121000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48 | 630215117000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9 | 630215004000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50 | 630215001000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修改)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8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51 | 630215078000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2 | 631015007000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1.9)第4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
53 | 00011501600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54 | 00101500100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
55 | 00011501600Y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
56 | 631015005000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第57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57 | 000115016003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58 | 630915002000 |
采矿权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59 | 000115016005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60 | 630715005000 |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1 | 622215001000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收费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 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
62 | 000115016002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63 | 000115016001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64 | 622215003000 | 采矿权价款 | 行政收费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1998.2.12)。《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
65 | 630115015000 |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 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66 | 000715004000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7 | 630115024000 | 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4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自2013年3月1日起,各州(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68 | 630115017000 | 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砂、石、粘土)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25条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
69 | 630215094000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0 | 630215097000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71 | 630215097000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72 | 630215071000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9修订)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73 | 630215082000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74 | 630215062000 |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75 | 630215096000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76 | 630215064000 |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7 | 630715003000 | 土地登记发证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物权法》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78 | 000715001000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
79 | 000715002000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无 |
80 | 630215033000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4.27)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1 | 622215002000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收费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
82 | 000164008000 | 临时占用草原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83 | 00016400900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84 | 000164018000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85 | 000164019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86 | 00016402100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87 | 00016402200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
88 | 00016402300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89 | 00016402400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90 | 000164035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91 | 000164038000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
92 | 630264001000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2009.8.27)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93 | 630264002000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8.27)第42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4 | 630264003000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2009.8.27)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5 | 630264004000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 2002.1.1)第39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96 | 630264005000 |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84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97 | 630264006000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79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98 | 630264007000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78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99 | 630264008000 | 经营的种子没有包装、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80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00 | 630264009000 | 违反法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83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01 | 630264010000 | 违反法规,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80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2 | 630264011000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60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03 | 630264012000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改)第26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 | 630264014000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改)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105 | 630264015000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75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76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06 | 630264016000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17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107 | 630264017000 |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8 | 630264018000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09 | 630264019000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10 | 630264020000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第32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11 | 630264021000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6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2 | 630264022000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 第45条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
113 | 630264023000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 第45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4 | 630264024000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55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5 | 630264025000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第38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116 | 630264026000 |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117 | 630264027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118 | 630264028000 | 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119 | 630264029000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20 | 630264030000 |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4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121 | 630264031000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22 | 630264032000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23 | 630264033000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62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124 | 630264034000 | 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87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5 | 630264035000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改) 第23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126 | 630264036000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16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右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27 | 630264037000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77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28 | 630264038000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39条第3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9 | 630264039000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5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30 | 63026404000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31 | 630264041000 | 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32 | 630264042000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133 | 630264043000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34 | 630264044000 | 在湿地上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9.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5 | 630264045000 |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36 | 630264046000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4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37 | 630264047000 | 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缴纳绿化费,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应缴纳绿化费1倍的罚款; (二)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1~3倍罚款。 |
138 | 630264049000 | 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缴纳绿化费,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应缴纳绿化费1倍的罚款; (二)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1~3倍罚款。 |
139 | 630264050000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40 | 630264051000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0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41 | 630264052000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42 | 630264053000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4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43 | 630264054000 | 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缴纳绿化费,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应缴纳绿化费1倍的罚款; (二)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1~3倍罚款。 |
144 | 630264055000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主席令第55号 2002.1.1)第38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5 | 630264056000 | 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缴纳绿化费,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应缴纳绿化费1倍的罚款; (二)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1~3倍罚款。 |
146 | 630264057000 | 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3.8.1)第40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7 | 630264058000 | 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除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1~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 (四)退耕后又复耕的。 |
148 | 630264059000 | 防沙治沙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 2002.1.1)第41条 违反本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29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49 | 630264060000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 2004.8.28)第34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150 | 630264061000 | 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除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1~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 (四)退耕后又复耕的。 |
151 | 630264062000 |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6号 1994.12.29)第22条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国家重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标本和采集工具,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采集野生植物价款十倍以下的罚款。 |
152 | 630264063000 |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主席令第55号 2002.1.1) 第40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3 | 630264064000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除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1~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 (四)退耕后又复耕的。 |
154 | 630264065000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1989.12.18)第22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155 | 630264066000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56 | 630264067000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1989.12.18)第22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157 | 630264068000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58 | 630264069000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1989.12 18)第23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159 | 630264070000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160 | 630264071000 | 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51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161 | 630264072000 | 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62 | 630264073000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1989.12.18)第22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163 | 630264074000 | 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164 | 630264075000 | 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拘留、罚款。 |
165 | 630264076000 | 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66 | 630264077000 | 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167 | 630264078000 | 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68 | 630264079000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69 | 630264080000 | 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70 | 630264081000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拘留、罚款。 |
171 | 630264082000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10.14)第24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72 | 630264083000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73 | 630264084000 |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2012.10.26)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74 | 630264085000 | 对擅自开垦林地、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2009.8.27)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75 | 630264086000 | 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9.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6 | 630264087000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77 | 630264089000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9.1)第4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78 | 630264090000 | 损毁绿化基础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3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基础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79 | 630264091000 | 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9.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0 | 630264092000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81 | 630264093000 | 虚报、骗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2.1.1)第16条 虚报、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费,并处虚报、骗取数额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2 | 630264094000 |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9.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3 | 630264095000 | 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31条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4 | 630264096000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2013年修正2004.8.28)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185 | 630264097000 | 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 1997.6.15)第1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86 | 630364001000 | 封存、没收、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87 | 630364002000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45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88 | 630364003000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第41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189 | 630364004000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25条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190 | 630364008000 |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林区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 1995.2.28)第9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14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191 | 630564001000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8条第6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第5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
192 | 630564002000 |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政府令第81号 2012.1.1)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
193 | 630564003000 | 对选育推广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行政给付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14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194 | 630664002000 | 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2004.5.31)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
195 | 630664003000 | 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9.1)第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196 | 630664004000 | 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1982.2.27)第9条 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
197 | 630664005000 | 森林病虫害除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198 | 630764003000 | 森林火灾鉴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4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
199 | 630764010000 | 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 第5号 2013.6.29)第2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
200 | 864003000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201 | 864004000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9年第46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设,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202 | 630864001000 | 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2.4.27)第51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造林绿化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
203 | 630864003000 | 林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10.1)第24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林业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对林业法制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五)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10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204 | 630864004000 | 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4条 对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以及管护林木、制止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青海省绿化条例》(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39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05 | 630864006000 | 野生动植物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第31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206 | 630864008000 | 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12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07 | 631064003000 | 造林实施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造发〔2002〕92号 2002.4.18)第17条 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与审查批复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
208 | 631064008000 | 森林植物检疫 | 其他行政权力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5.13)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
209 | 632164010000 | 林木种苗工程的实施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林场发〔2001〕531号)第9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
210 | 632164008000 |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 2008.6.8)第20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211 | 632164019000 | 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212 | 632164017000 |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13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213 | 632164001000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 2009.9.22)第12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
214 | 632164013000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2.1.1)第5条 省、州(地、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核实、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决定的审核和补偿费用的发放工作。 |
215 | 632164006000 | 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7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216 | 632164022000 |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 2012.10.29)第7条 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
217 | 632164011000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29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218 | 632164004000 | 林业生态建设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 2014.4.30)第30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32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
219 | 632164020000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2013.4.1)第3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
220 | 632164012000 | 森林防火责任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5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221 | 632164014000 | 天然林保护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12〕33号 2012.2.21)第22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222 | 632164015000 |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办发〔2001〕540号 2001.12.11)第7条 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
223 | 632164009000 | 造林质量监督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2.4.27)第42条 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
224 | 632164007000 | 荒漠化防治、沙化土地治理、利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5.12)第5条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组成青海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对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
225 | 632164003000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09〕206号 2009.9.7)第12条 经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26 | 632164018000 |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 | 行政监督 | 兴海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化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林北发〔2014〕171号 2014.12.12)第14条 完善防护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规划落实、质量检查、绩效评估、情况通报、计划资金、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项目、黄土高原综合治理林业示范建设等重点区域治理项目,逐步实行按项目管理,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三北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项目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资金等。建立重点工程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营造林进度、计划执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等信息,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程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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