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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4757417115U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3项) |
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2014.4.24修订)第19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23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 第17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 2017.6.27)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29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第9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需提交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资料,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做出的评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29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6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监察监管入河排污口设置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2016.7.2)第34条 第2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 2017.6.27)第19条 第2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 2015.12.16)第4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6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2016.7.2)第64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 2015.12.16)第64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二、行政处罚(127)项 |
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2014.4.24修订)第63条 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94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2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18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 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1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8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第55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03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2018.3.19)第39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66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罚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12.20)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7.25)第19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2019.8.22)第34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56条 违反本办法第3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2019.8.22)第52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 |
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18.3.30修正)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12.3.28)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进行相应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9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18.3.30修正)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12.3.28)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 第93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65条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要求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4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48号 2016.7.2)第67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0条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可燃性气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从事易产尘污染活动,或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未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排放恶臭气体、异味、废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120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14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14条第1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14条第2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30)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7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4条第1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4条第2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7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0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1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2020.4.29修订)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2.29)第27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27条第4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39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 2016.5.16)第34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3.30修正)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2.29)第35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5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2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修)第2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6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0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6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6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1999.6.22)第13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6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1.8)第45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46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47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48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9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1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第53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1.8)第4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43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排查制度未按要求监测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8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尾矿、尾矿库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8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拆除活动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8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按规定采取防止土壤污染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 第8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将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质排放到农用地或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87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第90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剥离表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第9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第9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提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9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的地块,开工建设无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9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第92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8.8.31) 第94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9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2005.9.19.)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7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申报环境噪声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49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第52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第43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44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59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56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41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2018.3.19)第31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第32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第33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34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第35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第36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第37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第38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2018.3.19)第30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8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2.29)第17条第2款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36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3条第2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69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2.29)第35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8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007.7.25)第20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007.7.25)第18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 |
8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102)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102)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102)第6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4号 2018.12.29)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1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41号 2016.11.6)第18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102)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6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8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 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4号 2018.12.29)第32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5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1997.3.25)第29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6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技术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 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6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59条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3条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 第49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
9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如实记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39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35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9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法违规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5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l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35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9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9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一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二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三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9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核与辐射事故的相关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6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6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35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9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 2011.4.18)第5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9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42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 2011.4.18)第5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35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9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规定对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60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 2011.4.18)第5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需退役辐射工作场所未依法实施退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统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设置辐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第6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伪造辐射安全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辐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5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8号 2011.4.18)第5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0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1997.3.25)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1997.3.25)第31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主席令第73号 2017.9.1)第81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主席令第73号 2017.9.1)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10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反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水、废液、处理或者贮存废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10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5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10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1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台账管理、放射源编码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1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2011.12.20)第40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1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2019.8.22)第45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
11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第36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1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12.7)第81条第3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12.7)第96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1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4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1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1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1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8.3.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1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城镇居民生活区内新建向大气排放汞、铅、砷、氟、氯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11.28)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居民生活区内新建向大气排放汞、铅、砷、氟、氯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11.28)第57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2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对大气散发污染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11.28)第5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对大气散发污染物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11.28)第57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三、行政确认(2项) |
12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连续环境违法行为认定 | 行政确认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1.19)第11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2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48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四、行政检查(1项) |
12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环境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3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28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 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77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 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79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4号 2018.12.29)第2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4号 2018.12.29)第28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013.10.2)第3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 省、市(州)、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主席令第20号 2019.6.1)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第62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6.1)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五、行政监督(22项) |
12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11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6.28)第48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12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7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2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第9条第2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2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9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80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2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5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2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2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行政监督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2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3条第3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 2019.3.2)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13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2017.10.7)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第4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第2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9.3.2)(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3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3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13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1.8)第5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1.8)第4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007.7.25)第4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007.7.25)第18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 |
13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4条第3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009.9.14)第49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
13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2007.9.27)第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2007.9.27))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2019.8.22)第4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2019.8.22)第4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
14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 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9.19.)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14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6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14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0条第1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26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六、其他行政权力(15项) |
14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4号 2018.12.29)第20条第2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第3款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33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 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16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41号 2016.11.6)第3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5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7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15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33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 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 2017.6.27)第97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84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第61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96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14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6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14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22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2018.5.3)第14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7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 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 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14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41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7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 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 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14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对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的评 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 第59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60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61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62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63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65条 风险管 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66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67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2018.8.31)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7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 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 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14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对重点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2018.5.3)第10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 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14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6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150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22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1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47条第3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85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7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52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第78条第3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 2020.4.29)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53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44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2017.6.27)第10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23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8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7.16)第3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013.11.11)第20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2019.8.22)第17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30)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54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0.6.30 )第5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参评企业名单,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30)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55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制定土壤污染源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 第21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7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 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56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号 2018.8.31)第7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 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57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拟订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81条 第3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2020.4.29)第10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七、公共服务(2项) |
158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 监督管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监督监测)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55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5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19.4.3修订)第19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20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4.24修订)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1.17)第53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59 | 兴海县生态环境局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受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 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监察监管工作 |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5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环境信访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2006.6.24)第16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4.24)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环境信访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2006.6.24)第三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环境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38条 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而未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9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给予支持的。第40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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