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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兴海县司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兴海县司法局权责清单(2021年) | |||||||||
(共计16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40150542048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处罚(1项) | |||||||||
1 | 兴海县司法局 | 实施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7.21)第27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7.21)第30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2004.5.29)第28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行政奖励(2项) | |||||||||
2 | 兴海县司法局 | 贯彻落实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8.28)第5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6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1991.7.12) 第7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3.州司法局关于扎实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 省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省司法厅每两年一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 指导监督责任: 2.凡发现受奖者事进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撇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和锦旗。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1991.7.12)第3条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 |
3 | 兴海县司法局 |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7.12.25)第45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动 | 省、市(州)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2017.12.25)第51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三、行政检查(2项) | |||||||||
4 | 兴海县司法局 | 实施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 |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17.9.1)第4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52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56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 | 兴海县司法局 |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7.12.25)第5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44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2.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137号 2017.12.25)第42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四、行政给付(1项) | |||||||||
6 | 兴海县司法局 | 接待、解答现场法律咨询 |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第2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补偿标准由省司法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指导监督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第30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004.5.29)第28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五、其他权力事项(10项) | |||||||||
7 | 兴海县司法局 |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分,并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情况进行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
8 | 兴海县司法局 | 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 对受援人终止法律援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22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不受单位和个的非法干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1)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 (2)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要求违法提供服务的; (3)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核受援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不符合援助情形的终止法律援助。 |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22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报助人员依据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不受单位和个的非法干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1)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 (2)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要求违法提供服务的; (3)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 | |
9 | 兴海县司法局 | 实施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报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 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报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报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 (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报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10 | 兴海县司法局 |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 | 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第2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18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15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2.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或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暖助事项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读职情形: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兴海县司法局 | 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第24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25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终结后,由法律援助机构给子补偿。补偿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对援助案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案卷进发放办案补贴款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第24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
12 | 兴海县司法局 | 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奖惩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的作出处理;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于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于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戚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微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井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载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秒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于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社区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造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如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奖惩 |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
13 | 兴海县司法局 | 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2.指导、监督检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职。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
14 | 兴海县司法局 | 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 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2.指导、监督检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职。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 |
15 | 兴海县司法局 | 监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人民调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 |
16 | 兴海县司法局 | 负责全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 | 人民调解补 贴发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全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 | 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文件,南办发[2017]65号,发放人民调解经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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