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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含兴海县粮食局、兴海县能源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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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40150540366 | |||||||||
发改(共计20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公共服务2项)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6项) | |||||||||
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2014.05.17)第4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5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20号令) 第2条 (1) 将第1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将第4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016.12.12)第11条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1至10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1至10条的规定执行。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外资规〔2017〕111号 2017.1.14)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2014.0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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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 全文。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5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7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部门职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许可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7.12.26) 第14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1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7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6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1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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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报价、申报、备案等管理。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第30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3.10.28)第3条 依据《价格法》第30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5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第4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46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3.10.28)第1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14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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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
2004.5.2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6.2.6)全文。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9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8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2016.2.6)第41条 第2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0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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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9.1.29) 附件第440项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1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7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6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15〕233号)第30条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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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8项) | |||||||||
7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41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0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45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0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46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0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9.12.29)第28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发布
2017.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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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9.12.29)第29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发布 2017.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9.12.29)第30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发布
2017.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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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009.12.29)第31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发布 2017.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编制粮食产销平衡计划及结构调整。负责县级粮油储备行政管理,组织对储备粮的轮换、补充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审核、划拨和监督使用,监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政府指令,做好粮食收购和军粮、以工代赈粮、灾区口粮的供应工作,管理全县粮食市场。 | 对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0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三、行政确认(1项) | |||||||||
1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司法涉案商品价格进行认证;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87.9.11)第15条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015.10.8)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6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3.《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第26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4.《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2018.9.15 )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同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第3条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价格认定规定》(发展改革价格〔2015〕2251号 2015.10.8)第23条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2.《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2014.12.26)第30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认定人员追偿。第31条 价格认证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2条 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干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由其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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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行政权力(3项) | |||||||||
16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审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019.4.14)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04.8.2)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全文。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019.4.14)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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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报价、申报、备案等管理。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04.8.2)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87.9.11)第36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87.9.11)第35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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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按照省政府定价目录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 | 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第18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19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受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第4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五、公共服务(2项) | |||||||||
19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公共服务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6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部门职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20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和协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 价格争议调解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87.9.11)第1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2.《青海价格争议调解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23号令 2019.8.14)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争议,依法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协议的行为。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跨行政区域的价格争议调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青海价格争议调解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23号令 2019.8.14)第26条 价格认定机构不依法履行价格争议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27条 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 |||||||||
工信(共计21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6项) | |||||||||
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全县烟花爆竹等主营业务的储备和流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14.7.29日)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日修订)第13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 第3条第2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第19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18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 )第4条 第2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14.7.29)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第53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4.29)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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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研究分析全县招商引资进展和动态,建立全县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档案库,编制招商项目。2.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环境考察、信息咨询、政策解答等全过程服务。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外商投资)核准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 第4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⑵《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⑶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⑷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2016.11.30)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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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提出工业组织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建议,按规定负责工业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
第15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6.11.27)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5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青政办〔2017〕179号 2017.9.14)第7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州)发展改革委、经信(工信、经商)委。市(州)节能审查机关接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督导。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节能审查”的部门分工原则,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就项目建成后对当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进行预评价,并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第8条第1款第(一)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68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86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7.1.1)第13条 第2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
根据《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青政办〔2017〕179号2017.9.14)第7、8条规定,省经信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 |
4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 第4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9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1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第33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批准 | 行政许可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2017.3.1
) 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17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2017.12.26)第33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暂缓实施 |
6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指导能源行业管理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
二、行政确认(1项) | |||||||||
7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行政确认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 |
三、行政检查(8项) | |||||||||
8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 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 第8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12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2020.06.12) 第4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11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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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监督管理食盐行业。 | 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第23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 第33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0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3.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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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中小企业发展 | 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5.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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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重点发展的行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6.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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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指导能源行业管理 |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 行政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7.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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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8.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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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监督(1项) | |||||||||
16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重点发展的行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监督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8.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 |
五、其他行政权力5项 | |||||||||
17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8.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 |
18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能源行业管理 |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9.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 |
19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能源行业管理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0.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
20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能源行业管理 | 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 |||||||||
商务(共计15项,其中:行政检查14项,公共服务1项)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立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检查(14项) | |||||||||
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工业和信息应急管理。2.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发展。 |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第62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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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管 | 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4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根据青政[2019]12号文,该事项暂缓实施 |
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承担规划县内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工作 | 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5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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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按权限管理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有工作。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 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第2号
2019.12.30)第20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引导促进县域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协调发展 | 拍卖行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 2015.4.24)第5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11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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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 行政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2.6)第5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2.6)第30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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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发展。 | 洗染业行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
2007.5.11)第3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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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发展。 | 餐饮业经营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 2014.9.22)第3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 2014.9.22)第22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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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发展。 | 零售商促销管理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第17号令 2016.10.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引导促进县域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协调发展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 | 行政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 2012.3.9)第3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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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行业管理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 家庭服务业管理 | 行政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2012.12.18)第4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29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2012.12.18)第37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监督管理食盐、再生资源回收和汽车、酒类流通、成品油、边销茶行业 | 汽车销售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7.4.5) 第7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7.4.5)第34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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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建立健全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 | 行政检查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4号
2011.12.12)第35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4号
2011.12.12)第37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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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服务(1项) | |||||||||
15 | 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发布招商引资信息。 |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 公共服务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第2号 2019.12.30)第8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 县发改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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