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410300000029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兴海县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我县农牧业生产实际,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着力补齐农业机械短板弱项,加速推进大中型农业机械应用,支持农牧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补贴对象
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23大类50个小类132个品目为我县补贴范围,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着力小麦、青稞、油菜、马铃薯、玉米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机收减损,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小麦、青稞、油菜高性能播种机;油菜、马铃薯、玉米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省级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03.9169万元,其中:中央补贴结转资金296.9044万元(2023年中央补贴结转资金230.2574万元、2022年中央补贴结转资金11.804万元、2021年中央补贴结转资金54.843万元)省级补贴结转资金7.0125万元(2021年结转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县(市)级或市(州)级需求分配资金,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的县(市)级或市(州)级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级或市(州)级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各县(市)级或市(州)级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级或市(州)级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垦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在所辖县(市、区)申报。
(二) 积极开展创新试点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
(三)实施补贴资金兑付形式创新试点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 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年度作业标准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及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 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留出过渡期。本方案印发前的补贴申请按原标准执行。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级要求,制定本县方案。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鼓励购机者原则上购机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采取非现 金方式支付,留存支付凭证,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
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通过“青海农机补贴”手机APP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已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或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和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3.支付凭证(微信支付、银行转账记录等截图、票据或经销商出具的证明)。
4.提供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卡通”卡号或对公账号。
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四)开展机具核验
1、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部分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
2、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工作要求,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
3、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工作要求,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于初次进入县(市、区)的补贴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台核验,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核验报告。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再兑付补贴。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或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申请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者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 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补贴异常情况处理
农机购置补贴额应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和具体档次的中 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 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的,应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落细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规行为。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机购置补贴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规线索和异常情形,要及时主动核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本方案,抓好落实。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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