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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兴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37号)、《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3〕36号)的规定,县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兴政办〔2021〕2)号,现予以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兴政办〔2021〕2)号
兴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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