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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兴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8〕37号)《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的规定,县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批转<兴海县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2002〕87号)等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兴海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兴政办〔2020〕181号)等3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1.关于批转《兴海县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2002〕87号)
2.关于批转《兴海县天然草原保护禁牧规定》的通知(兴政〔2012〕92号)
二、决定继续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关于印发《兴海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办〔2020〕181号)
2.关于印发《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政办〔2021〕2号)
3.《兴海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兴政办〔2018〕153号)
兴海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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