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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业、交通 |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晏县、湟源县、平安区、兴海县、格尔木市、甘德县、囊谦县、尖扎县、乐都区、德令哈市、杂多县人民政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扶贫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要求,省政府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及综合示范县名单的函》(青政函〔2018〕70号)。现商务部已原则同意我省工作方案,并正式公布我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上述11个示范县项目建设专项资金16500万元(每县1500万元)也已通过财政逐级拨付到各示范县。为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项目有效实施,现将《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随文印发,并就抓紧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人民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标准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和《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进度量化指标,掌握服务规范,明确工作任务。要建立项目台帐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方案落实和项目落地。对因工作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绩效评估未获得通过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二、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承办主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对招投标全过程各个环节相关资料进行专门存档。
三、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四、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青海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中的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做好农产品上行、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资源整合等工作,其中:公共服务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支持农畜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培训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整个项目经费的10%。
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等造成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五、专项资金不得一次性拨付,要根据工作方案和预算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承办单位逐笔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逐笔拨付。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监管,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当作一般补贴资金使用,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国家专项引导资金安全运行。
六、各市州商务、财政、扶贫部门要全程参与辖区内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一是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主管市州长参加,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示范工作审核、监管、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对选择的示范县负责,积极争取地方配套支持,并会同本级财政、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对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负责。三是督促示范县推进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示范县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常对照项目实施时间节点,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并努力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四是认真做好验收总结。联合本级财政、扶贫部门认真做好示范县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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