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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科技、教育 |
兴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扶贫办确定的,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且符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范围和标准的项目。
第二条 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促检査活动,及确保各示范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三条 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指岀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另行选定承办单位。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县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上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域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发改、财政、扶贫部门核定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并说明理由再次备案。
第九条 加强信息报送,在县政府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条 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验收按照县政府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经贸和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应在工作开展一年半时间内完成县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县区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
第十九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如根据合同约定依项目进度预拨资金予以支持,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二十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査实,除追回己拨付的补贴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示范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査,并定期通报督査结果。将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对各镇办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制度由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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