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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划定微龙曲、切吉河、中铁沟、卡尼曲等五十三条河流管理范围的通告
关于划定微龙曲、切吉河、中铁沟、卡尼曲等五十三条河流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了微龙曲、切吉河、中铁沟、卡尼曲等五十三条规模以下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微龙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龙曲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操什达: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切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中铁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尕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然哥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赛勒让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九)复囊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哇让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一)切毛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二)哇让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三)虎达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四)黄清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五)塘格木河右支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六)切穷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七)切龙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八)鸟勒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九)加拉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卡尼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一)切龙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二)祁家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三)玛日塘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四)赛日云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五)水塔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六)敲尕日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七)日禾训: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八)多娘木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九)当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多宗龙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一)尕龙加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二)双龙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三)索托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四)乌门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五)握玛恒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六)塔吾让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七)加亥尔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八)玛龙: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九)多龙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马里木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一)多拉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二)勒和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三)柔龙: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四)恰藏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五)恰当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六)贡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七)优龙: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八)尕穷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九)缺母穷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拖恩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一)尼玛龙洼: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二)牛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三)桂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微龙曲、龙曲沟、操什达、切吉河、中铁沟、尕曲、然哥河、赛勒让曲、复囊龙洼、哇让龙洼、切毛龙洼、哇让洼、虎达龙洼、黄清河、塘格木河右支河、切龙曲、切龙沟、鸟勒沟、加拉龙洼、卡尼曲、切龙曲、祁家龙洼、玛日塘洼、赛日云曲、水塔拉河、敲尕日龙洼、日禾训、多娘木曲、当窝、多宗龙曲、尕龙加当曲、双龙沟、索托曲、乌门龙洼、握玛恒沟、塔吾让洼、加亥尔洼、玛龙、多龙曲、马里木曲、多拉曲、勒和曲、柔龙、恰藏曲、恰当龙洼、贡曲、优龙、尕穷曲、缺母穷曲、拖恩浓曲、尼玛龙洼、牛当曲、桂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微龙曲、龙曲沟、操什达、切吉河、中铁沟、尕曲、然哥河、赛勒让曲、复囊龙洼、哇让龙洼、切毛龙洼、哇让洼、虎达龙洼、黄清河、塘格木河右支河、切龙曲、切龙沟、鸟勒沟、加拉龙洼、卡尼曲、切龙曲、祁家龙洼、玛日塘洼、赛日云曲、水塔拉河、敲尕日龙洼、日禾训、多娘木曲、当窝、多宗龙曲、尕龙加当曲、双龙沟、索托曲、乌门龙洼、握玛恒沟、塔吾让洼、加亥尔洼、玛龙、多龙曲、马里木曲、多拉曲、勒和曲、柔龙、恰藏曲、恰当龙洼、贡曲、优龙、尕穷曲、缺母穷曲、拖恩浓曲、尼玛龙洼、牛当曲、桂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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