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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7-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土地管理秩序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自2011年10月以来,兴海县委办公室、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继出台了《兴海县土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兴党办[2012 ] 20号)及《兴海县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处理意见的通知》(兴政办[2012 ] 58号)等文件,在全县范围内长期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最近一段时间内,特别是自5月份以来,全县土地违法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出现反弹的趋势,对全县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自然资源、林草、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修、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擅自占用的土地,均属违法建筑;凡未经政府行政主管(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乡镇、村委会、村社干部擅自超越权限批准的土地均属非法批地。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县城周边、环城路沿线、河卡、温泉、曲什安等各乡镇)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地行为必须坚决处理;违法用地必须恢复原状,违章建筑必须全部拆除,违法批地必须收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当事人接到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发出的违法用地责令停工通知书或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无条件自行拆除到位。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的违法用地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处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批准的土地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四、供水、电力、广播电视、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自然资源、建设、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不动产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证书。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县自然资源、林草、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要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国有草地、耕地、林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地等行为,并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对不认真开展巡查工作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或者发现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非法批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乡镇、村社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社干部在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或违法批地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广大农牧民群众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对打击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非法批地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非法批地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及违规违纪行为。
九、本通告自2019年7月1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974-8581762
县自然资源局:0974-858172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74-8582569
兴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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