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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海南州防震减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南州是地震多发区,全州均位于6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地震断裂带分布广,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目前,我州兴海、贵南、贵德、同德被划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今年1-4月,海南州境内发生1.0级以上小震活动40次,最大一次是2月25日兴海3.6级地震,小震活动水平高于往年。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地震灾害还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二是各类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总体不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三是应对地震灾害的准备依然不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还需加强;四是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二、对策建议
面对严峻复杂的震情形势,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必须给予密切关注,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从最坏处考虑,争取最好结果,切实增强全社会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要重视防震减灾机构建设,统筹考虑、调剂解决防震减灾管理机构和人员问题,做到地震工作有机构管、有人抓、有序开展。州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完善本级领导小组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思想重视、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要抓好震情跟踪研判。要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充分认识震情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加强地震台(站)建设工作,切实保护好地震台(站)的周边观测环境,确保监测仪器正常运行。州、县地震部门要与省地震局及周边观测台网密切联系,加强对我州及临近地区震情的分析研判,提高地震趋势会商质量。各县要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三网一员”体系,保证群测群防队伍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作用,密切关注地震趋势发展变化,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三要强化抗震设防监管。各级政府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依法履职,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要强化城镇地震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前置审批程序,从源头抓起,把好第一关。要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居设计与建造的指导,提高农村牧区民居防震减灾能力。重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地震小区划和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州、县发改和住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地震部门,在“十二五”规划实施、新城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中,充分考虑新一代《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和潜在的地震安全因素,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合理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危险区域,确保城镇建设安全。
四要抓好责任落实。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上下达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分解细化责任,切实抓好落实。特别是重点地区一定要树立“不可一日不防”的忧患意识,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把可能发生的灾害估计的更充分一些,把防范和应对措施安排的更周密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州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修订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县要立足实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应急演练,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州县发改、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标准》,结合城镇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等,科学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设施,提升应急避难功能,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地震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能够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秩序。
五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加大对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六要抓好科普宣传教育。州县地震、宣传、教育、科技、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统筹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宣传效果;要继续大力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重点加强中小学防震减灾教育,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要健全地震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提高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能力,为防震减灾事业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地震纪念日等有利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公众应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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