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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公示单位: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案件名称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处罚单位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524679183287D

处理意见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农水罚20211

处罚决定机关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取用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台账,并处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

救济渠道

六十日内向兴海县人民政府或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示单位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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