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公示单位: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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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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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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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佑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52467918328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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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西宁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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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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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农水罚〔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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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 |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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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取用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台账,并处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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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六十日内向兴海县人民政府或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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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单位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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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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