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公示单位: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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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兴海县林杰兽医门诊部经营劣兽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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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兴海县林杰兽医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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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甄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32524MA75EJFR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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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兴海县林杰兽医门诊部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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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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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农水罚〔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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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 |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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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没收过期兽药,并处罚款255.50元(贰佰伍拾伍元伍角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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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六十日内向兴海县人民政府或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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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单位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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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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