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2-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兴海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填报单位(公章): 兴海县应急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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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7•05”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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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
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郝继宁、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霞、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卢金宝、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专职安全员何淑芳、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赵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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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人行通道上方违规搭建卸料平台,长度超出安全通道约0.5m,搭建卸料平台周边安全防护栏杆低于规范要求,造成陈仕清(死者)从安全通道出来时,上方落下的加气块直接砸到头部,导致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郝继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卢金宝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款的规定;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专职安全员何淑芳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赵岩海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第15 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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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继宁 刘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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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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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兴)应急罚〔2021〕02号,(兴)应急罚〔2021〕03号,(兴)应急罚〔2021〕04号,(兴)应急罚〔2021〕05号,(兴)应急罚〔2021〕06号,(兴)应急罚〔2021〕07号,(兴)应急罚〔202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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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部门 |
兴海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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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郝继宁给予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13860元)的经济处罚。对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霞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玖拾贰元(16992元)的经济处罚。对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卢金宝给予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行政处罚。对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海县智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专职安全员何淑芳给予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青海卓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赵岩海处予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行政处罚。以上单位和个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捌佰伍拾贰元(284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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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渠道 |
依法在60日内向兴海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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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单位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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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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