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50328000000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兴农水科罚〔2025〕1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公示单位:兴海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7日
案件名称 | 谢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产品案 | |||||
处罚相对人 | 谢** | 身份证号 | 632122****2017 | |||
处理意见 | 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农水科罚〔2025〕1号 | |||||
处罚决定机关 | 兴海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32524015054351R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仟伍佰元整)。 | |||||
救济渠道 | 六十日内向兴海县人民政府或兴海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6日 | 公示期 | 2025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26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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