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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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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51010000000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0-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兴海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填报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填报单位(公章):    兴海县应急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5109

案件名称

“5.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


2025年5月21日17:50许,在兴海县温泉乡长水村某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瞒报责任事故。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施工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青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项目经理王某长期不在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对事发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青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安全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问题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期间驻队监理未对事发作业活动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王某某,作为施工单位全权代表,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施工期间长期不到作业现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瞒报、私自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祁某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在项目经理王某不在岗期间违规代替项目经理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履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张某某作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于2025年1月29日过期,事发当日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赵某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王某作为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允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薛某、陈某某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兴)应急罚〔2025〕01-01号,(兴)应急罚〔2025〕01-02号,(兴)应急罚〔2025〕01-03号,(兴)应急罚〔2025〕01-04号,(兴)应急罚〔2025〕01-05号,(兴)应急罚〔2025〕01-06号,(兴)应急罚〔2025〕01-07号,(兴)应急罚〔2025〕01-08号

处罚决定部门

兴海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结果

1. 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 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62万元(陆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 青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5万元(伍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 王某某。处2024年年收入(144853.70元)的100%即:144853.70元(拾肆万肆仟捌佰伍拾叁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5. 祁某某。2024年年收入(147024.65元)的28%即:41166.9元(肆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玖角)的行政处罚。

6. 张某某。2024年年收入(112359.53元)的28%即:31460.7元(叁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7. 赵某某。处以2024年年收入(84000元)的25%即: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 王某。处2024年年收入(132735.08元)的25%即:33183.8元(叁万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救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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