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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0-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资源配置 |
关于对龙曲沟水库、日干水库灌区干渠、龙曲沟水库灌区干渠、河卡塔拉滩人畜饮水管道管理范围进行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了龙曲沟水库、日干水库灌区干渠、龙曲沟水库灌区干渠、河卡塔拉滩人畜饮水管道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龙曲沟水库:管理范围线上游从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向上游30~100m,下游从坝角线向下游100~20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50~300米,本次以水库边缘的网围栏为准。保护范围线从库区所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500m,工程区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m,以实地埋设界桩为准。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200m,消力池以下100~300m,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30~50m。
(二)日干水库灌区干渠:管理范围线有坝引水枢纽的两侧5~20m,本次取5m,上游30~100m,本次取30m,下游50~100m,本次取50m。保护范围两侧10~20m,本次取10m,上游40~100m,本次取40m,下游50~100m,本次取50m。无坝引水枢纽的管理范围线两侧5~20m,本次取5m,上游取水口外30~150m,本次取30m,下游30~100m,本次取30m,保护范围两侧10~20m,本次取10m,上游40~150m,本次取40m,下游30~100m,本次取30 m。其他类型引水口管理范围线两侧3~5m,本次取5m,上游至取水口外10~50m,本次取10m,下游5~40m,本次取5m,保护范围线两侧5~10m,本次取10m,上游10~50m,本次取10m,下游5~30m,本次取5m。暗渠开挖线本次取1.5m,渠道暗渠开挖线管理范围自开挖线外延1.5~2.5m,本次取2.5m,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线外扩2~3m,本次取3m。
(三)龙曲沟水库灌区干渠:管理范围线有坝引水枢纽的两侧5~20m,本次取5m,上游30~100m,本次取30m,下游50~100m,本次取50m。保护范围两侧10~20m,本次取10m,上游40~100m,本次取40m,下游50~100m,本次取50m。无坝引水枢纽的管理范围线两侧5~20m,本次取5m,上游取水口外30~150m,本次取30m,下游30~100m,本次取30m,保护范围两侧10~20m,本次取10m,上游40~150m,本次取40m,下游30~100m,本次取30m。其他类型引水口管理范围线两侧3~5m,本次取5m,上游至取水口外10~50m,本次取10m,下游5~40m,本次取5m,保护范围线两侧5~10m,本次取10m,上游10~50m,本次取10m,下游5~30m,本次取5m。暗渠开挖线本次取1.5m,渠道暗渠开挖线管理范围自开挖线外延1.5~2.5m,本次取2.5m,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线外扩2~3m,本次取3m。
(四)河卡塔拉滩人畜饮水管道:供水工程单个水塔、水池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m,本次取3m。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线外扩5~8m,本次取5m。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谈化池、泵房的管理范围线从围墙边线向外2~5m,本次取2m。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线外扩3~6m,本次取3m。小型建筑物供水点如:设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设施的,管理范围线2~4m,本次取2m。引水供水工程开挖线本次取1.2m,管理范围线从左右两侧和上游30~50m,下游5~10m,本次取左右两侧及上游30m。保护范围左右两侧和上游30~50m,下游5~10m,本次取50m。
二、管理要求
在龙曲沟水库、日干水库灌区干渠、龙曲沟水库灌区干渠、河卡塔拉滩人畜饮水管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从事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以及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损毁水工建筑、管理线桩(界碑)、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等;
(二)禁止在以上水利工程处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在划定管理范围内禁止再建设妨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危害水利工程活动。
(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库区、高速公路等已有管理红线的衔接。同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晒粮、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考古发掘以及集市贸易等活动。
三、处罚规定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执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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