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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责任清单
序号 | 实施编码 | 行政权利名称 | 行政 | 实施对象 | 部门/单位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层级 | 其他 |
1 | 0001230010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 | 63012300500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登记(含港、澳、台合资、合作、独资)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1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17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 | 00012302600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 | 000123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 | 630123013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8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第22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25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27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 | 630123017000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7条(建设部、卫计委令第31号 2016.417)第4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7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7 | 630123025000 | 权限内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及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8 | 000123022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9 | 00012300200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0 | 630123021000 | 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21号第二条,2006.11.23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1 | 630123033000 | 护士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08.1.31)第7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8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9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10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2 | 630123023000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省政府令第104号 2014.12.16)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9项;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果政〔2015〕62号)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44项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3 | 630123035000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4 | 630123034000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06.3.1)。第15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16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5 | 000123020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6 | 000123018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45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7 | 63012302200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第1.2.3项2008.8.11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8 | 630123019000 | 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肋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项,2004.2.27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19 | 630323001000 | 对公共场所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0 | 000523003000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1 | 000723004000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4.23)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2 | 631023001000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3 | 63102300300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2017.9.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 2016.1.1)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二)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 违反法定程序的;(五)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追究责任:(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4 | 6.32123E+11 | 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行政监督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发布) 第26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5 | 632123005000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6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6 | 632123003000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11.7)第34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7 | 632123002000 |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行政监督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0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12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 扩建、 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8 | 632123001000 | 综合监督 | 行政监督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即办 | 即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等法律法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29 | 630223005000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0 | 630223004000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36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0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1 | 630223024000 |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2 | 630223026000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81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3 | 630223006000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37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1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4 | 630223042000 | 对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5 | 630223028000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7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6 | 630223009000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3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2001.12.29)第50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7 | 630223041000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8.27)第36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8 | 630223027000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80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39 | 630223033000 | 医师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8.27)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0 | 630223021000 | 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1 | 630223039000 | 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8.27)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2 | 630223040000 | 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8.27)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3 | 630223025000 |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81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4 | 630223044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5 | 630223037000 | 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6 | 630223007000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7 | 630223019000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8 | 63022303500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第50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49 | 630223016000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41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0 | 630223017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34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1 | 630223034000 | 对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2 | 630223038000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5.1起施行)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994.09.01 )第49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82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3 | 630223031000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4 | 630223012000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40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5 | 630223013000 |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主席令第41号)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6 | 630223002000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1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7 | 630223029000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81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8 | 630223038000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5.1起施行)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994.09.01 )第49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82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59 | 630223003000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37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1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0 | 630223023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1 | 630223015000 | 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2 | 630223022000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3 | 630223018000 | 单位或者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14号)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4 | 63022302000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5 | 630223001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2001.12.29)第48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6 | 630223011000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1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7 | 63022300800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35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
68 | 630223010000 |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60个法定工作日 | 60个法定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12.10)第39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0974-8582721 | 0974-8581918 | 兴海县卫生健康局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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