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630199003000 |
残疾人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青海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县级人民医院或县级残联制定的鉴定机构评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
2 |
630399002000 |
对虚报、瞒报录用残疾职工按日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2015年10月1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3 |
630399001000 |
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能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的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2015年10月1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4 |
63049900100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2015年10月1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5 |
630799004000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2015年10月1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
6 |
|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兴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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