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 实施编码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 层级 |
其他 |
1 | 1163252101504973984630234001000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2 | 1163252101504973984630234002000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3 | 1163252101504973984630234003000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4 | 116325210150497398463013400600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5 | 1163252101504973984630134007000 | 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6 | 1163252101504973984630134008000 | 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3 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7 | 1163252101504973984000834001000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8 | 1163252101504973984000834002000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9 | 1163252101504973984000834003000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10 | 1163252101504973984000834004000 |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11 | 1163252101504973984631034002000 | 部门统计调查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
12 | 1163252101504973984630134001000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 兴海县统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0974-8581703 | 0974-8582814 | 兴海县统计局 | 区县级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