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1605130000012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海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 19号)和《中共兴海县委办公室、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海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兴党办[2016]17号),设立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事项职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考核认定职责。
3.商品房预售许可职责。
4.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职责。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职责。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职责:
7.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职责。
8.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职责。
9.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职责。
10.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职责。
11.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职责。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职责。
1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职责。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职责
1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职责。
16.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职责。
1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职责
1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职责。
1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职责
20.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定点审批职责
21.廉租住房审核的登记职责
2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职责
23.房屋产权登记、交易、转让、抵押登记职责
24.拆迁单位资格确定职责。
25.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26.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职责。
27、国家、省、州、县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建设工程招标申报
2.房屋拆迁许可。
3.房屋拆迁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资格年检审核。
4.国家、省、州、县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乡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初级审查权。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级审查权。
3.农牧区各类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执法权。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强化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廊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职责。拟订住房保障、廉租房住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廉租住房资金使用。
(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拟订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城镇体系建设规划,按规定全县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相关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组织验收。负贵对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城镇管理的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农村牧区村镇建设职责。拟订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村牧区村镇建设、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设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监督各类住房资金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九)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责任,承担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责任,确保其保值增值;
(十一)参与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与老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参与制订旧城区改造计划,实施旧城区改造。
(十二)承担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审批、报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发相应资质证书;对全县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贵物业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参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负责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监管资金、房屋交易资金、房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机构名称】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974-8581333
负责人:李保卫
办公地址:兴海县东大街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冬季)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74-8581333
传 真:0974-8581333
邮政编码:81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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