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605290000005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5-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5·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1日17:50许,在兴海县温泉乡长水村附近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TN169(TJ41G170)铁塔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向兴海县任何相关部门报告。2025年5月27日11时许,兴海县公安局接到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关于该起事故的协查通报后,随即向兴海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上报。兴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5年5月27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温泉乡政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的“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5•21”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及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收集资料、询问证人和讨论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5•21”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瞒报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于2023年6月14日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玉树第二回(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KV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能源(2023)***号),由青海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该工程由唐乃亥330kV变电站出线经玛多330kV变电站至玉树330kV变电站,线路全长505.839km,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该工程划分为唐玛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和玛玉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两部分。唐玛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又分为Ⅰ、Ⅱ、Ⅲ标段。
唐玛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线路起自海南州兴海县温泉乡东北侧标段分界点TN169(TG170)铁塔,止于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镇东北侧标段分界点TN318(TG319)铁塔,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路径长度70.027km。线路在海南州兴海县、果洛州玛多县境内走线。
2023年10月16日,建设单位下设分公司青海省****建设公司与施工单位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温泉乡-花石峡)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温泉乡-花石峡)由青海*****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
2023年10月20日,建设单位青海省**建设公司与监理单位青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唐乃亥330千伏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等2项工程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编号*************,合同约定监理内容为:对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进行全过程监理管理。
2024年8月15日,施工总承包单位青海****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签订了《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唐乃亥330kV变电站-温泉乡)-导地线架设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作业范围:标段2新建单回330千伏输电线路(TN90-TN169)全部导地线架设,劳务分包作业内容:配合甲方进行TN90-TN169的绝缘子悬挂、导引绳展放、导线、地线、(OPGW)光缆展放、紧线施工,附件安装,导、地线压接,导、地线弧垂观测;配合竣工验收、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等工作。
该工程于2024年3月10日开工建设,至2024年11月15日因春节和天气寒冷原因停工。2025年3月14日该工程复工,至事故发生日已经完成线路长度70.027km,剩余线路杆塔全部完成,附件安装工作剩余1基(TN169)。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企业名称:青海省****建设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
登记机关: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3日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
经营范围:电网建设及管理;电网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信息网的建设;电力咨询服务;电力工程勘测、设计、监理、监造;设备监造;工程监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企业名称:青海****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
登记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
成立日期:1998年06月24日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
经营范围: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力设施承装一级、承修一级、承试一级;电力工程技术服务与咨询;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钢筋加工;机械租赁;汽车租赁;房屋租赁;钢材销售;打字、复印;施工劳务;物业管理;停车服务;餐饮服务;房屋及其公用设施维护、修缮;供热服务;水电费代收服务。(以上项目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资质: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1日。具有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青)JZ安许证字[200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
3.监理单位
企业名称:青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
登记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03日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经营范围:发电厂、电网输配建设工程、建筑构筑工程监理及上述工程所需电气设备物资的监造;动力设备的化学清洗及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物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和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项目)。
资质证书: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9年08月28日。
4.劳务分包单位
企业名称:四川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红春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
登记机关: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2004年03月09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5楼13、14号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建筑劳务分包;商品批发与零售。(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资质:具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和施工劳务(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具有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许可类别和等级为三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装类,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2日。具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4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海省****建设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任命张*为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任命李**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2.青海****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施工项目部,任命王*为项目经理,祁**为项目副经理,李*为项目总工,张**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但该项目自开工以来,项目经理王*因工作调整,长期不能到岗履职。
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组织项目部工作人员和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行了火灾、高处坠落、触电心肺复苏、重大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等应急预案的演练。对四川省*******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统一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风控平台手机线上和线下进行了两次考试,所有作业人员合格后上岗,教育培训档案齐全。该公司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3.青海********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Ⅰ标监理项目部,负责唐乃亥~玛多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Ⅱ标、Ⅲ标第一段施工监理。公司任命严*为总监理工程师,林*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贺**为安全总监,岳**为专业监理工程师,马**、刘**、柴**、李**为驻队监理。
监理项目部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均进行了审核。
4.四川省*******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人陈**授权王**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全权代表人,负责项目劳务分包的具体工作。但该公司项目部未按相关规定及安全协议书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8日,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有限公司共同审批签发了TN169-TN170-TN171紧线、挂线三级风险《施工作业票B票》,施工开始时间:2025年05月19日08时44分,结束时间:2025年05月25日17时49分,施工人数11人。2025年5月21日08时因下雪未施工,中午12时30分左右四川省*******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人员共11人前往位于山坡上的TN169铁塔(中心点位坐标:X:540256.225,Y:3920410.667,H:4106.34,塔本体高17m),12时42分班组负责人吉***组织召开站班会,并手机线上填写了施工作业票B票附件《每日站班会及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记录表》,项目部施工人员敌***作为临时人员进行了签名,之后开展了当日紧线、挂线作业。17时左右青海********有限公司驻队监理李**离开TN169作业点。17时50分左右,该公司施工人员洛***、马***、敌***3人在塔上作业,其中马***在横搭上提绞车钢丝绳,洛***在北侧2号线(未紧)均压环和瓷瓶中间的挂线位置,敌***在3号线均压环和瓷瓶中间的挂线位置处,敌***的安全带1号、2号挂钩均系在1号线上,速插器因过远未系。当开始紧3号线时1号线从卡套脱落,敌***被1号线拖拽至地面,坠落至TN169塔C柱西侧偏中项导线26.5m处。敌***坠地时前胸着地、无明显外伤、表情痛苦、无法说话,地面作业人员吉***将其扶坐。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离TN169塔约30m处的四川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立即赶过去观察敌***伤情后,于17时52分电话通知项目部王**联系医疗队(医疗队为建设单位委派的青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服务分公司人员),于17时53分通过电话向项目负责人王**汇报了事故情况。17时52分,救护车司机汪*接到通知后,驾驶救护车和医生李**、护士王**前往事故现场,救护车停到半山腰后李**、王**携带担架、医疗箱徒步前往现场。18时10分左右李**、王**到达TN169塔,对敌***简单检查后,与现场作业人员一起通过担架将其转运至救护车。18时3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建设单位项目部门口,王**前往项目部拿医疗器械。18时35分左右救护车出发上高速前往医院,车上共计5人(敌***、汪*、李**、王**、赵**)。救护车行驶途中,王**安排赵**先将伤者送至青海省人民医院救治,若发现伤者情况不佳就近送往海南州人民医院。路上李**、王**对敌***采取吸氧、上心电监护、上AED、打肾上腺素、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19时20分左右救护车行驶至兴海县河卡服务区附近时,敌***瞳孔散大、颈动脉及脉搏搏动消失、对光无反射、血压、氧饱和测不出,临床死亡。赵**电话请示王**后,王**安排将死者敌***送往海东市乐都区。22时30分左右,救护车行驶至乐都区云鹤殡仪馆,王**在现场等候,敌***尸体送至殡仪馆停尸间。
(三)善后情况
2025年5月22日,死者敌***家属赶至乐都。5月22日至5月26日,王**委托其朋友李**、权**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5月26日晚间,因协商未果,权**报警至乐都区公安局。5月27日下午,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代表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死者近亲属签订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和《谅解书》。
(四)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5月27日11时许,兴海县公安局接到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关于该起事故的协查通报,兴海县公安局随即向县政府进行了上报。
从事故发生至权**报警的6天时间内,王**、赵**及事故现场其它工作人员、医务救援人员均未向青海****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建设公司和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事故情况,王**也未向四川省*******有限公司法人陈**汇报事故情况。
(五)其他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未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且私自将尸体转移处理,致使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未能及时了解事故相关信息和及时有效管控舆情。在接到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后政府相关部门才介入调查处理,存在信息滞后,政府工作被动、公信力受损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人员:敌***,性别:男,民族:彝族,年龄:28岁,家庭住址:四川省昭觉县******,身份证号:******************,系四川省*******有限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敌***在TN169铁塔紧线、挂线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安全带,将安全带1号、2号挂钩错误的系在未完全紧固的1号线上,未使用速差自控器等后备防护设施,违反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线路》(Q/GDW11957.2—2020)第7.1.1.5、7.1.1.6条之规定。当死者敌***不慎跌落时,1号导线因受敌***跌落冲击力影响导致卡套松动,敌***身体被1号导线拖拽掉落至地面,敌***违规作业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和事故现场资料分析,此次事故未发现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
1.四川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施工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负责人未督促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王*长期不在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未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张**事故发生前未在事发现场进行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
3.青海********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青海省**建设公司委托的监理安全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问题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汇报。驻队监理李**在事故发生前离开作业地点,未对事发作业进行全程旁站监理。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四川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施工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四川省*******有限公司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四川省*******有限公司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罚。
2.青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项目经理王*长期不在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对事发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青海********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青海省**建设公司委托的监理安全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问题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期间驻队监理未对事发作业活动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有限公司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青海省**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青海********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兴海县人民政府。
4.青海省**建设公司:该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设立了业主项目部,配置了项目经理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责任。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到作业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未及时发现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等问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兴海县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约谈,该公司向兴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深刻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敌***,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敌***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对其它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四川省*******有限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部全权代表,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施工期间长期不到作业现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瞒报、私自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行政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王**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罚。
建议将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赵**,四川省*******有限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赵**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议将赵**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祁**,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施工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在项目经理王*不在岗期间违规代替项目经理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履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3]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祁**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议将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允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8]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张**,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于2025年1月29日过期,事发当日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议将张**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李**,青海********有限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监理项目部驻队监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危险作业现场,未严格执行施工危险作业旁站监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海********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7)林*,青海********有限公司唐乃亥-玛多-玉树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问题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汇报,对施工期间驻队监理擅自离开危险作业现场未进行全程旁站监理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海********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四川省*******有限公司
1.要切实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经营企业,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备符合履职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经常性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步提高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青海****有限责任公司
1.从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项目部管理等方面深挖公司安全管理缺陷,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力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做到关口前移、事前预防,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梳理、审查、规范劳务分包单位,要将分包单位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分包单位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障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3.要加大对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和考核工作,委派具有法定资格且具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项目部负责人,加强项目现场的定期巡查检查,制定严格的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4.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相关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青海********有限公司
1.严格审查、验证施工履约资格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严格把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2.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特别是对特殊作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站监理。
(四)青海省**建设公司
1.加强在建项目各方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2.定期组织各方召开项目协调会,定期开展项目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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