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50417000000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4-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 |
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南采出让公告〔2025〕03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组织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信息
1.采矿权名称: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J1 | 3926512.81 | 33580619.72 | J3 | 3926179.94 | 33580944.68 |
J2 | 3926418.09 | 33580956.92 | J4 | 3926157.41 | 33580687.23 |
J5 | 3926287.69 | 33580600.93 |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应按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
1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 191.68 万元;
网 址: https://www.qhggzyjy.gov.cn/ggzy/
名 称: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共和市民中心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刘先生
咨询电话:0974-7553330
1.竞买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6.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出让公告、提交报名文件和资格审查
1.出让公告时间(不少于20工作日):2025年04月
11日09:00时至2025年05月12日17:00时。
2.报名及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间:2025年04月11日09:00时至2025年05月12日17:00时。
3.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青海省公共资源平台(http://www.qhdzzbfw.gov.cn)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注册后办理CA数字证书,凭CA数字证书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hggzyjy.gov.cn/ggzy/),按照《矿业权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
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机构联系。
4.报名材料及提交要求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4)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3、4、5、6条相关网站及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报告(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5.竞买保证金要求及资格审查
(1)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5月12日17:00时。
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
账号:7779905201000572303
注:(1)竞买保证金不接受保函及现金进账,应从竞买人银行基本账户进账。
竞买保证金账户应与诚信库中预留账户一致;
(3)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3)资格审查时间:2025年04月11日09:00时至2025年05月12日17:00时止。
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线审核竞买人资格条件,符合出让资格条件的,公司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可登录“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hggzyjy.gov.cn/ggzy/)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五、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挂牌报价时间:2025年05月13日09:00时至2025年05月27日9:00时止。
(2)限时竞价询问时间:2025年05月27日9:00时至2025年05月27日9:30时止,共计30分钟。
(3)限时竞价开始时间:限时竞价询问时间结束后,限时竞价开始。(竞买人须在挂牌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可获得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为 有 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 5 万元或人民币 5 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网上挂牌成交后,系统即时显示成交结果,竞得人应当从成交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成交结果将于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 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到 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存在可能找不到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不做为出让人对出让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勘查、开发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环保、安全等产业政策调整以及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探矿权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政策风险,竞得人需自担风险。
4.竞得人发现主矿种外的其它矿产资源的,可以按勘查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综合勘查评价(除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
5.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执行绿色勘查相关规定,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相关税费缴纳、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收回采矿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7.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若存在与已设油气矿业权范围重叠(符合重叠规定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8..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10.该石料场主要供给兴海县夏囊水库库区、管线等建设项目所需配套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予以关闭。参与竞拍者需提前自行前往拟出让采矿区域内查看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质量、了解石料开采、堆放、办公区及水、电、路通行状况;做好相应的前期调查了解工作,避免竞拍后出现农牧民群众阻工或无法进场等发生矛盾纠纷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与草原(土地)使用者已达成石料开采区域草原(土地)使用的协议,征地标准按照青海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于拟出让采矿区域生长虫草资源,另需补偿相应损失约50余万元,补偿费用由竞买人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并与草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偿协议,若发生竞拍人无法进场等问题,出让人配合竞买人开展进场协调工作。
11.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建设,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落实开采区域恢复治理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12.竞得人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到期及出让资源量开采完毕后,需按照《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拒不承担到期关闭矿山恢复治理主体的矿山企业将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3.(一)拟出让的采矿权开采的石料主要供给兴海县夏囊水库库区等建设项目所需配套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予以关闭,石料供应按照夏囊水库建设施工进度需求进行开采供给,若夏囊水库各项工程提前完工,将对该石料厂采矿许可证进行注销。(二)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网上挂牌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权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网上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三)受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划调整及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影响,无法继续采矿的政策风险,竞得人需自担风险。(四)竞拍人自行全权负责当地开采环境的协调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除办理采矿、环评、安评、土地使用、草原使用、取水等相关手续外,必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五)在竞拍过程中竞拍人量力而行,不得恶意加价、扰乱竞拍市场,造成竞买后无力支付竞拍费用等问题。
如本次出让的矿业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联系人及电话:张先生刘先生 0974-7553330;
十一、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矿业权交易活动。
2.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
3.竞得人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将取消竞得人资格。
4.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买资格,涉及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1)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
(3)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2)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两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5.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买资格,涉及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1)未履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约定义务;
(2)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4)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6)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
(7)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平台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
(8)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4)(6)(8)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2)(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四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7)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五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2.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竞买视同对出让矿业权范围及范围内的自然要素、交通、地表现状和勘查工作条件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无异议,自愿接受相关约定。
3.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4.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5.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 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和通知。
出让人: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联系电话:0974-8581297
交易服务机构: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974-7553330
监督部门:海南州自然资源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74-8530700
2025年4月9日
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
项目编号: | 南采出让公告〔2025〕03号 |
项目名称: | 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采矿权 |
出 让 人: | 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交易机构: | 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4月
第四章 采矿权出让合同 21
竞买人在申请参加竞买前,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公告及出让文件,并根据自身需求对该矿业权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矿业权现状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及范围内地表自然资源要素、交通、勘查开发条件等无异议,并对提示的风险完全接受,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竞买人获取出让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出让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问题应在获得出让文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出让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意向竞买人未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其风险自行承担。
2.竞买人若对出让文件有疑问,应于出让公告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澄清要求。
3.根据竞买人的要求对出让文件做出的澄清,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于出让公告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予以答复。
(二)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
1.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需要主动对出让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的,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让公告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将修改补充内容以公告形式在自然资源部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2.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一旦公示,将作为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出让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三)出让文件变更的通知
本次出让有关信息如果发生变动变更,将在自然资源部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竞买人需密切关注。竞买人未能及时接收、知悉出让文件变动变更信息,或未按照信息变更后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原件)、成交确认书到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一式4份)事宜,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加盖公章后将《矿业权出让合同》(2份)返竞得人。
竞得人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缴纳相关费用、领取矿业权证书。
四、竞买保证金退还相关事宜
1、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人退还保证金不含利息。
2、竞得人在缴纳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标人、竞得人退还保证金不含利息。
五、重要提示
1、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未及时关注交易平台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若CA数字证书遗失、损毁或者密码泄露产生不能进行报名、报价、竞价等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竞买人通过CA数字证书实施的所有网上行为,均视为竞买人自身的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委,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参与竞拍者需提前自行前往拟出让采矿区域内查看砂石质量、了解砂石开采、加工、堆放、办公区域等用地补偿问题、及水、电、道路通行状况;做好相应的前期调查了解工作,避免竞拍后出现群众阻工或对砂石质量不满意而发生矛盾纠纷问题。砂石开采、加工、堆放及办公区域等用地补偿问题由竞买人自行与土地(草原)使用者协商,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若发生竞得人无法进场等问题,出让人配合竞得人开展经常协调工作。
5、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建设,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落实开采区域恢复治理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6、竞得人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到期及出让资源量开采完毕后,需按照《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拒不承担到期关闭矿山恢复治理主体的矿山企业将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青海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试行)》(青自然资规〔202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凡参加挂牌报价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挂牌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二、本次挂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三、报价程序
1.竞买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矿业权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网上报价。
2.系统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
3.报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先提交价格者为报价人。
4.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四、网上竞价规则
1.以增价方式和规定的增价幅度报价;
2.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3.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4.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5.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6.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7.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该宗矿业权无底价的,则该竞买人为竞得人;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8.网上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交易系统进入30分钟询问期,若无竞买人继续竞价,则挂牌活动结束。该宗矿业权无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在挂牌竞价阶段内所有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未报价或报价无效的竞买人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9.限时竞价阶段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4分钟倒计时截止无新的报价,则挂牌活动结束,系统即时关闭报价通道。该宗矿业权无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10.有底价挂牌出让的,在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由出让人派出的监督人员监督海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录入矿业权交易底价,在出让结束前应集中接受监督。未按时录入底价的,交易活动自动终止。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第二条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第三条 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
第四条 出让年限:
首次登记期限为 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探矿权阶段已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剩余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剩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
1.一次性缴纳。
2.分期缴纳。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年缴纳,每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以下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探矿权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原探矿权以竞争方式取得)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根据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原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
(以下仅用于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1.一次性缴纳。
2.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年缴纳,每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以下仅用于成交价+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
(一)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缴纳成交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仅用于竞争出让)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根据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仅用于协议出让)
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及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
第七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 30 日内,应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关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乙方应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
第八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 3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未办理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依据相关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期限内开采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十一条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变更的,甲、乙双方需变更采矿权出让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乙方按规定可以转让采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
乙方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外);未满5年的,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仅用于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
第十三条 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地质资料汇交,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
乙方应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新建矿山应于基建期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未按本合同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直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拒不执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的,依法关闭退出。
乙方应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采矿权出让中关于地质工作误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工艺等的限制等产生的风险。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权的,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定,甲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逾期20日未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20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乙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建成绿色矿山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
(四)因采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登记,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五)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公告后注销采矿权。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 年 月 日
采矿权地质情况详见《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切卜藏乌门龙洼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地质简测报告》,地质简测报告所陈述内容未经我公司证实,出让人和我公司对地质简测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竞买人自行核实,地质简测报告见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该矿业权出让公告附件。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主营范围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我公司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我公司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将承担信息不实产生的责任。 申请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二、竞买声明
我单位拟参与 (出让人) 组织的公告编号为(公告编号)的(项目名称)采矿权/探矿权挂牌/拍卖竞买,现将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我单位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项目《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对矿业权出让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对矿业权范围及范围内的自然要素、交通、地表现状、勘查工作条件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无异议,自愿接受相关约定。
(一)作为竞买申请人已充分了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具有较大投资风险性,经慎重决策,决定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二)作为竞买申请人知晓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为我单位操作或授权操作。
(三)知晓因参加竞买使用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并愿意自行承担。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将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参加本次采矿权/探矿权挂牌/拍卖竞买相关手续办理将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 )亲自办理交易过程中相关事宜,无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采矿权/探矿权挂牌/拍卖竞买相关手续办理将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 ) 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 办理交易过程中相关事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手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编号: )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让人)对 (矿业权名称) 采矿权/探矿权实施了挂牌出让,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人、竞得人和交易服务机构对出让流程均无异议,现确定成交结果如下:
一、竞得人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二、成交时间、地点
成交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
三、竞争出让成交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拐点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2 | ||||
3 | 4 | ||||
…… | …… |
四、出让成交价
出让成交价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 万元)。
其他要求:
五、合同签订及出让收益缴纳
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竞得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2、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后,采矿权竞得人须遵守如下规定:
按青发改函[2015]435号文要求,竞得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挂牌人支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表:
档次 |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备注 |
1 | 300以下(含300) | 4% | 超额累进法计算: 交易服务费=∑(总成交价相应档次成交金额×相应档费率) |
2 | 301-500 | 3.5% | |
3 | 501-1000 | 3% | |
4 | 1001-5000 | 2% | |
5 | 5001-10000 | 1% | |
6 | 10001以上(含10001) | 0.5% | |
注:交易服务费额低于4000元/宗的,按4000元/宗收取。 |
竞得人须在签定《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如未付清,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将以定金冲抵交易服务费。
六、矿业权登记手续办理
竞得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持缴款凭据和采矿权新立资料,按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
七、其他相关事宜,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书》中另作约定。
八、竞得人未履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不按规定时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履行本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将取消竞得资格,收回采矿权,涉及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竞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确认书一式肆份,由交易服务机构与竞得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交易服务机构与竞得人执贰份。
交易服务机构:(电子签章) 竞得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让人)组织 (协办人)(备:若无协办人空着) 实施(矿业权名称) 采矿权 挂牌出让,由(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承办。现将出让结果公示如下:
1.竞得人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时间:20 年 月 日
地点:
三、成交采矿权基本情况情况
1.采矿权名称:
2.采矿权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3.矿区面积: 平方千米
4.开采矿种:
5.资源储量: 万立方米
6.开采标高: 米~ 米
7.拟出让年限: 年
1.成交价: 万元
2.缴款缴纳方式: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出让人 或 交易机构 (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出让人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交易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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