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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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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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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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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关于申报兴海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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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我县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申报兴海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9号)、《关于西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青人社厅函〔2016〕575号)。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不足五年登记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 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小二寸照片三张;2021年度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与身份证复印于一张,并在复印件上备注姓名、卡号及联系方式。 1.未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不享受当年社保补贴(当年办证人员不参加年审);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的户籍地与缴费地必须一致方可享受社保补贴,对2021年新达到符合享受灵活就业条件人员,仍出现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现象的,当年可按本规定给予申报,并告知次年必须实现户籍地与参保地一致方可享受社保补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社保补贴享满5年的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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