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31008000001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3〕42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省印发的《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从2020年9月起实施,2023年9月即达到三年期限,需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启动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的测算调研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人口自然增长率等因素的前提下,全面评价我省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执行情况,从测算调研情况看,2020年公布的现行标准在全省范围运行平稳,符合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宜提高征地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建议暂不调整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区划分,采取重新公布的方法。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征收农用地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二)特殊标准。
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计缴标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执行时间。
重新公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印发之日执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