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40717000001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障城镇保障性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条。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通过制定以上办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三、制定的文件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
四、起草的简要过程
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援青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调研、问卷调查后起草《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向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期间发出《意见征求函》17份,收回17份,反馈意见建议4条,采纳2条,先后二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并经县司法局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分析,多次修改,于2024年3月27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最终制定《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保障我县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和特殊人才、英模人员等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和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水平。
六、规定的主要措施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运营动态管理、合同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维修、信息建库等工作。
民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特困供养、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为相关规定认定为本县城镇特困供养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的;
(4)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城镇特困供养家庭提供特困供养证、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县城镇户籍的家庭;
(3)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兴海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兴海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6)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县居住证或本县城镇户籍的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人员;
(3)本县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且在毕业3年内;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5)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录用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转户农牧民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转户农牧民家庭;
(3)申请人为通过户籍改革制度,持有兴海县城镇户籍;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兴海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兴海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6)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农牧民进城户(陪读、治疗慢特病、易地搬迁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农牧民进城户;
(3)申请人为本县非城镇户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5)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6)在县城陪读、长期就医的农牧民家庭;(仅限于陪读、治疗慢特病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满足)
(7)异地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仅限于易地搬迁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满足)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陪读人员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就医人员需提供慢特病治疗证明;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1.申请条件:
(1)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2)由引进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3)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由引进特殊人才部门向县政府提交申请;
(2)提供引进特殊人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资料;
(4)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全国省部级英模、劳模;
(3)由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个人提出申请;
(4)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获奖证书,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的文件。
(3)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干部职工
1.申请条件
(1)在兴海县无住房或租住房屋,且所在单位未安置住房;
(2)属于政府财政供养人员的在职人员;
(3)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其他地方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劳务派遣、借调、挂职等工作人员。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
(5)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6)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证明;
(7)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因政府特殊需求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
1.申请条件
主要针对经政府同意的受灾、避险、过渡及其他特殊需求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县政府研究决定的相关文件。
(5)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凡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或经营面积达到40平方米(包括40平方米)、在本县拥有40平方米以上(包括40平方米)商铺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或现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上市交易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其他部门需要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复审通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兴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城镇特困供养、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因大病、受灾等特殊住房困难保障对象需优先配租的应在分配方案中加以说明(附印证资料),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的保障对象达成自愿调换协议,经所在社区同意更换并盖章后及时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反馈,管理部门办理换房相关手续。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因肢体残疾、重大疾病行动不便、房屋无法居住的由本人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进行房屋调换,原则上只在本小区内进行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需外出打工、就医(入学)或有其他原因无法长期居住的,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属实的予以备案,租金按正常标准收取,不再按空置房屋对待。
第十六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充足的情况下,按市场价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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