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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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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63000000/202407170000010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XHFSB01-2024-0001



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兴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特困供养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农牧民进城户(陪读、治疗慢特病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人员、稳定就业的干部职工、因政府特殊需求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运营动态管理、合同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维修、信息建库等工作。

民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经费、包括编外管理人员工资、维修经费和应急准备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从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租赁住房总体需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县人民政府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收购、在棚户区改造以及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各类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商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按兴海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导则》。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准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特困供养、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为相关规定认定为本县城镇特困供养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的;

4)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城镇特困供养家庭提供特困供养证、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县城镇户籍的家庭;

3)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兴海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兴海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6)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县居住证或本县城镇户籍的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人员;

3)本县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且在毕业3年内;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5)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录用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户农牧民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转户农牧民家庭;

3)申请人为通过户籍改革制度,持有兴海县城镇户籍;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兴海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兴海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6)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牧民进城户(陪读、治疗慢特病、易地搬迁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农牧民进城户;

3)申请人为本县非城镇户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如有车辆,购车金额不高于二十万的;

5)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6)在县城陪读、长期就医的农牧民家庭;(仅限于陪读、治疗慢特病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满足)

7)异地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仅限于易地搬迁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满足)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6)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7)已购车的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或其它可显示购车金额的证明;

8)陪读人员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就医人员需提供慢特病治疗证明;

9)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1.申请条件

1)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2)由引进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3)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由引进特殊人才部门向县政府提交申请;

2)提供引进特殊人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资料;

4)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全国省部级英模、劳模;

3)由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个人提出申请;

4)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获奖证书,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的文件。

3)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干部职工

1.申请条件

1)在兴海县无住房或租住房屋,且所在单位未安置住房;

2)属于政府财政供养人员的在职人员;

3)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其他地方未租住或者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劳务派遣、借调、挂职等工作人员。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无房证明;

5)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需提供单身承诺);

6)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证明;

7)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政府特殊需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

1.申请条件

主要针对经政府同意的受灾、避险、过渡及其他特殊需求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

2.申报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县政府研究决定的相关文件。

5)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凡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或经营面积达到40平方米(包括40平方米)、在本县拥有40平方米以上(包括40平方米)商铺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或现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上市交易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其他部门需要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复审通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兴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城镇特困供养、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因大病、受灾等特殊住房困难保障对象需优先配租的应在分配方案中加以说明(附印证资料),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的保障对象达成自愿调换协议,经所在社区同意更换并盖章后及时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反馈,管理部门办理换房相关手续。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因肢体残疾、重大疾病行动不便、房屋无法居住的由本人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进行房屋调换,原则上只在本小区内进行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需外出打工、就医(入学)或有其他原因无法长期居住的,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属实的予以备案,租金按正常标准收取,不再按空置房屋对待。

第十六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充足的情况下,按市场价向社会出租。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实行合同管理。

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统一采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按照合同要求合理使用承租住房。合同签订期为1年。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住房。以单位为申请人的,应当督促监督承租人履行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各类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兴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控制在市场租金水平的70%左右,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享受城镇低保)3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含35平方米)免收租金,超出部分面积的租金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平均房屋租金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有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水平。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农村牧区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租住公共租赁房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房,按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考虑到我县各乡镇政府办公条件艰苦环境较差等因素,政府在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房屋维修费除重大维修事项和管理费两项具体情况确定,并负责收取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兴海县市场运行价格,均由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配套停车收费系统,每套住房原则录入一辆车,其收费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停车费,专项用于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资金。

租售并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兴海县城镇户口,在家庭人口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购买意愿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和符合省州相关规定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提出购买申请,选择购买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租售并举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均价为1487元/平方米(成本价),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楼层调整阶梯价格。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的,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的上市交易和产权管理等按照《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交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买卖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按照保障房出售管理规定,向当地房产和土地权属(不动产)部门办理登记及证件。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政府配建商铺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入住前统一缴纳押金(按照城镇特困供养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4000元;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农牧民进城户(陪读、治疗慢特病的本县非城镇户口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人员、稳定就业的干部职工、因政府特殊需求安置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人员6000元)收取,(如特殊原因不能缴纳的,需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未通过房管部门私自转让、转租、出借、出售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注:(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注:(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业务)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对房管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行为进行阻挠、辱骂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内容的行为;

(八)不服从保障房小区内的管理工作,破坏公用设施,乱停车辆,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和其他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屡次劝告不加以改正的;

(九)不按时缴纳使用水、电、暖所产生费用的;

(十)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退出等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保存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等有关后续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纪检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要据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三审核、二公示、一审查”制度。凡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网络服务部门及其他企业实施相关业务,必须向房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协议、施工押金等,经批准方可实施。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售房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或售房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或税务票据,未出具财政专用收据或税务票据的,承租人(承购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价款和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时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保障房后续管理及室内室外和小区内其他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出售收入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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