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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06-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防 |
兴海县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为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兴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兴海实际,积极加强与省民政厅、省交通厅、海西盐湖钾肥厂等部门和企业联系,寻找就业安置岗位,将16名退伍军人安置在省公路局,享受事业编制待遇;12人在省民政厅的协助下,送往海西盐湖钾肥厂营销部进行了安置,基本工资在3000元以上(除五金)。其余7人根据本人意愿,进行了一次性货币安置。(兴海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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