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 1 | 
      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 
      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 
    
    
      | 2 | 
      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 
      价格举报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11.29)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12.11.22) | 
      社会公众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 
    
    
      | 3 | 
      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 
      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 
    
    
      | 4 | 
      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 
      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定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和信息产业化发展支持政策。 | 
      企业 | 
      政府与相关部门 | 
      不收费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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