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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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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5-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科技、教育

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一个标段。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为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本项目招标人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委托招标。

第五条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省商务厅批准同意的《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进行招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编制招标文件,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审查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项目不允许个人参加投标,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电子商务运营相关经营范围,具有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具有自建或授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良好运营一年以上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以下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加分项:

(一)入选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

(二)获省级商务部门“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

(三)具有物流快递许可的电商物流综合型企业;

(四)通过国家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证的;

(五)获得省级物流部门或协会荣誉称号的;

(六)获得同类项目业绩的。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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