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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关于对曲什安河、塘格木河、曲龙三条河流管理范围的通告
关于对曲什安河、塘格木河、曲龙三条河流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了曲什安河、塘格木河两条河的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曲什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塘格木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曲龙: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曲什安河、塘格木河、曲龙三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曲什安河、塘格木河、曲龙三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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